“他欠我钱,竟然还要把我告上法院,哪有这样的道理?”周强(化名)不久前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起诉他的,正是欠他6万元的生意伙伴王晨(化名)。这是怎么回事呢?
要不回货款,他网上曝光对方
40岁的周强和36岁的王晨本是多年的生意伙伴,钱款往来频繁。可是,2014年,王晨少周强的6万多元货款,一直没有还上。几年来,周强三番五次的催,王晨却一直没有还。
今年年初,再又一次收到王晨“真的没钱给你”的信息后,周强怒了。他在宁波一影响较大的论坛上发帖:宁波**公司是骗子公司,法人王晨坑人发财,14年的货款6万多一直没有给我……根本没有信誉,都是想做大了跑路……手机:139********,网站:www.*****.com。
发帖后,他还发信息给王晨——“如果再不还钱,还会在其它网站发帖。”
王晨看到帖子后,认为周强这是诽谤行为,自己公司只是经营困难,没有骗人坑人之意。
于是,他来到宁波镇海法院,以诽谤为由起诉周强,要求周强道歉赔偿。
欠款方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
庭审中,王晨请求法院判决周强在同一论坛上一月内发帖五次向自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另外,赔偿因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失50万元。王晨不承认这笔钱是欠款。
周强则答辩称,王晨欠钱不还,自己实在迫于无奈才在网上发帖。对这6万多元,他手头有来往转帐凭证及短信消息作为证据。
庭审时,法官提醒周强,他人欠钱,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经解决。
最终,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判决周强在同一网站的同一社区发布道歉声明,发布持续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驳回王晨关于50万的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据法官介绍,周强在履行了道歉声明之后,立即到镇海法院起诉王晨偿还6万元货款并赢得了官司,很快就拿到了货款。
法官:无须另行判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主审法官说,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他人用诽谤、侮辱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这个案件中,周强在本地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网络论坛发帖称王晨“坑人发财”,并在帖子中公开王晨的姓名及手机号码。王晨是多家公司的经营者,周强举证虽证明了王晨尚欠自己货款,但不足以证明王晨“发财”系由“坑人”所得,故周强的行为构成诽谤,客观上贬低了王晨的人格,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系故意侵犯王晨名誉权的行为,与王晨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王晨要求周强在网络论坛上发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而王晨向周强主张精神损失50万元,结合双方举证,特别是王晨拖欠货款的事实,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具体情节、损害后果、获利情况及受害人的过错等因素,认定周强的侵权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通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已可对王晨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无须另行判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在处理经济纠纷问题时,如果双方无法解决,可到法院申请调解或是通过开庭判决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切勿通过在网上发帖攻击、找社会人员催款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达到目的。这样,如果处理不当,产生严重后果,还要负刑事责任。
宁波晚报首席 记者王颖 通讯员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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