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王岚 通讯员张昊桦 林亦明)对煤气瓶安全疏于管理终酿祸。记者上午从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一名男子在做饭时煤气瓶橡胶管突然起火,造成局部烧伤。当城管部门赶到时,发现屋内竟然还存放了十多个煤气罐。对此,执法人员表示,该男子还将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
原来,9月11日上午10点40分左右,这个房内发生了瓶装液化石油气着火事故,过火面积约为5平方米,造成房主颜某局部烧伤,周边居民在事故发生后吓得不轻,立即报警。
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孔浦中队执法队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见屋内还有十多个煤气罐存放,房间里还夹杂着一些杂物,凌乱不堪。执法队员立即对现场发现的18个煤气罐(包含满瓶的5个)进行了应急处置,联系液化气公司,安排专用防爆车辆进行安全转移和回收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经查,本次事故当事人颜某是兴光公司的配送人员,由于中午做饭过程中操作不当,使燃气橡胶软管着火,引发火灾,而当时着火的房屋内还违规存放着10多个煤气罐。
据悉,当日社区网格长日常走访巡查时曾发现该单层民房门口放着2个煤气瓶,网格长询问了房主颜某是否在从事煤气代充业务,当事人说从未从事,只是日常生活所需。网格长离开后不久便发生了瓶装液化石油气着火事故,网格长得知消息后将此事件输入系统,快速上报至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室。
储存液化气瓶的库房要具备一定的安全条件,比如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且不能过于狭小,并与其相邻的房间应有很好的隔离,还要安装防爆灯。显然,这个民房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而且,配送人员在煤气罐配送的过程中,应及时将煤气罐进行往来流转,切莫私自堆放,造成隐患。
该局进一步调查发现,兴光公司存在对所属的配送人员管理缺位,存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嫌疑,该局执法人员遂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兴光公司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予以查处。当事人颜某则被公安机关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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