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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男子11万余元网购美国恶霸犬 收到时死了 法院这么判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8-10-18 14:54:00 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郑璐燕)花11.7万元网购了一只宠物狗,买家和卖家约定通过飞机将宠物狗从沈阳运送到宁波。不料,交付时买家发现宠物狗已死亡,这事该怎么办?

  耿先生喜欢养宠物狗,经常在网上关注相关宠物狗的信息。去年,耿先生偶然看到一条宣传进口宠物的微信链接,对其中一条在美国参加的多项比赛中获得第一名的恶霸犬情有独钟,便加了微信链接中负责宠物狗销售工作的赵某的微信。之后,耿先生和赵某多次通过电话及微信沟通,协商买狗事宜。

  2017年5月底,耿先生按照赵某的指示,将11.7万元货款打入赵某的老板荀某的支付宝账号。十几天后,赵某告知耿先生,他购买的美国恶霸犬已经由美国运抵沈阳,恶霸犬精神状态不错,但原定交货的普陀山机场没有加氧货仓航班,将改乘某班次的航班从沈阳飞抵宁波栎社机场。于是耿先生委托朋友按照赵某告知的航班抵达时间到栎社机场领取宠物狗。

  谁知,耿先生的朋友到机场后,发现宠物狗在下飞机时已经死亡,便没有领取尸体。当天,机场货站分公司向耿先生出具了宠物狗死亡的证明。面对这样的结果,耿先生要求荀某退还全部款项,荀某不肯。双方协商不下,耿先生便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荀某的宠物狗买卖合同,要求其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

  荀某则认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由第三人运输的,出卖人交付第一承运人即为交付。因此宠物狗交付给航空公司时,其已完成交付义务。且其曾提醒耿先生为宠物狗购买保险,耿先生未购买,所以应当由耿先生自行承担运输风险。

  海曙法院依法审理后,支持了耿先生的诉讼请求。荀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荀某的辩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该法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也就是说,约定了交付地点的,需要在交付地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方可认定出卖人完成了交付义务,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本案中被告告知原告的交货地址为宁波栎社机场,应视为双方约定了交付地点,被告应依约将宠物狗在栎社机场交付给原告,风险才由此转移。退一步说,即便被告交付原告时宠物狗并未死亡,而是在一个小时左右后死亡,因被告应对货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原告仍可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被告抗辩的为宠物狗购买运输保险的问题,因在货物交付之前由被告承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且被告作为专业卖家,明知宠物狗运输时间长、运输环境复杂等因素,为避免交易风险,应由被告自行购买相关保险,原告没有购买保险的义务。综上,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货款后,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现涉案宠物狗已死,被告无法按约向原告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可要求解除与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现今,网络购物已成为普遍的消费方式,几乎所有商品都能通过网购买卖,网购宠物也并不少见。”法官提醒,宠物与普通货物不同,宠物是有生命的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要远大于一般货物;加之网络购物合同一般不甚完善,如本案中原、被告只是通过微信聊天确定买卖合同相关事项,对于运输风险、权责承担并未进行明确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就呈现出各执一词、互相推诿的现象。对此,网购宠物应注意就合同各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尤其是运输方式、交付地点、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商家也应注意规避风险,对不予承担责任的事项尽明确提示义务。此外,对于不便签订书面合同的网购,至少要留存双方进行协商、达成约定的凭证。

原标题: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男子11万余元网购美国恶霸犬 收到时死了 法院这么判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8-10-18 14:54:00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郑璐燕)花11.7万元网购了一只宠物狗,买家和卖家约定通过飞机将宠物狗从沈阳运送到宁波。不料,交付时买家发现宠物狗已死亡,这事该怎么办?

  耿先生喜欢养宠物狗,经常在网上关注相关宠物狗的信息。去年,耿先生偶然看到一条宣传进口宠物的微信链接,对其中一条在美国参加的多项比赛中获得第一名的恶霸犬情有独钟,便加了微信链接中负责宠物狗销售工作的赵某的微信。之后,耿先生和赵某多次通过电话及微信沟通,协商买狗事宜。

  2017年5月底,耿先生按照赵某的指示,将11.7万元货款打入赵某的老板荀某的支付宝账号。十几天后,赵某告知耿先生,他购买的美国恶霸犬已经由美国运抵沈阳,恶霸犬精神状态不错,但原定交货的普陀山机场没有加氧货仓航班,将改乘某班次的航班从沈阳飞抵宁波栎社机场。于是耿先生委托朋友按照赵某告知的航班抵达时间到栎社机场领取宠物狗。

  谁知,耿先生的朋友到机场后,发现宠物狗在下飞机时已经死亡,便没有领取尸体。当天,机场货站分公司向耿先生出具了宠物狗死亡的证明。面对这样的结果,耿先生要求荀某退还全部款项,荀某不肯。双方协商不下,耿先生便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荀某的宠物狗买卖合同,要求其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

  荀某则认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由第三人运输的,出卖人交付第一承运人即为交付。因此宠物狗交付给航空公司时,其已完成交付义务。且其曾提醒耿先生为宠物狗购买保险,耿先生未购买,所以应当由耿先生自行承担运输风险。

  海曙法院依法审理后,支持了耿先生的诉讼请求。荀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荀某的辩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该法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也就是说,约定了交付地点的,需要在交付地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方可认定出卖人完成了交付义务,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本案中被告告知原告的交货地址为宁波栎社机场,应视为双方约定了交付地点,被告应依约将宠物狗在栎社机场交付给原告,风险才由此转移。退一步说,即便被告交付原告时宠物狗并未死亡,而是在一个小时左右后死亡,因被告应对货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原告仍可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被告抗辩的为宠物狗购买运输保险的问题,因在货物交付之前由被告承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且被告作为专业卖家,明知宠物狗运输时间长、运输环境复杂等因素,为避免交易风险,应由被告自行购买相关保险,原告没有购买保险的义务。综上,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货款后,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现涉案宠物狗已死,被告无法按约向原告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可要求解除与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现今,网络购物已成为普遍的消费方式,几乎所有商品都能通过网购买卖,网购宠物也并不少见。”法官提醒,宠物与普通货物不同,宠物是有生命的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要远大于一般货物;加之网络购物合同一般不甚完善,如本案中原、被告只是通过微信聊天确定买卖合同相关事项,对于运输风险、权责承担并未进行明确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就呈现出各执一词、互相推诿的现象。对此,网购宠物应注意就合同各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尤其是运输方式、交付地点、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商家也应注意规避风险,对不予承担责任的事项尽明确提示义务。此外,对于不便签订书面合同的网购,至少要留存双方进行协商、达成约定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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