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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
稿源: 宁波日报   2018-11-12 07:45:00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

  (2018年10月3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标准,全面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高水平推进对外开放,努力推动宁波走在“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前列,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企业开办便利化程度

  1.全面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不得提高审批部门层级;不得要求专门的材料证明,做到法律上平等、政策上一致,实行国民待遇。

  2.积极推动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宁波设立分行和子行,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大幅度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鼓励外资进入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

  3.深化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需开设两年代表处的要求,放宽外资持股比例。

  4.广泛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在城市开发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城市资源要素配置等方面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

  5.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大力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协同推进涉企证照由市场监管部门通办改革,打造“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企业开办流程。

  6.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除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

  7.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经营范围全类登记制,推广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推广“政银合作”模式,方便企业申报登记。

  8.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实现常态化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5个工作日。

  9.推行新办企业“一站式”涉税事项服务,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的事项即时办结。

  10.对新办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费用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予以全额抵减。

  二、提高企业开工建设便利化程度

  11.全面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工业类和房产类等为重点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一般工业类、房产类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全流程分别压缩至59个自然日和95个自然日,力争实现竣工验收前“最多跑一次”。

  12.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时办理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即时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即时办理。

  13.取消重要地段、重要建筑等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区级初审,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联审。取消园区内工业、仓储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按照“告知承诺制”的规定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消物业管理用房位置、面积单独审查,纳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取消交通组织方案单独审查,纳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联合审查。

  14.取消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筑使用功能变更批复、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作为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前置条件,节能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或能评机构承诺书)在领取审图合格证前提交。规划初验线、复验线合并为一次验线事项。

  15.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由企业将建设工程合同相关信息及扫描件自行录入、上传至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取消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

  16.同步办理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和初步设计审查。同步办理施工图联合审查和特殊类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海绵城市设计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

  17.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行承诺制审批(即办),现场踏勘环节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合并审查临时道路开口的相关审批事项。

  18.不动产权证不再作为相关部门审批前置条件,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作为支撑性文件。经济指标复核报告不再作为人防报批报建(含人防异地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缴纳的前置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的前置条件。

  19.建设用地审批意见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

  20.工业类和房产类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时限分别压缩至5个和7个工作日。工业类和房产类项目规划放线测绘报告办理时限分别压缩至3个和5个工作日。

  21.一般工业类企业投资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压缩至4个工作日。

  三、提高企业获取资源要素便利化程度

  22.10千伏高压项目办理环节压减至申请受理、供电方案答复、外部工程实施、装表接电等4个环节。400伏低压非居民项目流程环节压减至申请受理、外部工程实施、装表接电等3个环节。

  23.10千伏高压项目办理平均时间2018年年底前压缩至50个工作日以内。低压非居民项目年底前压缩至20个工作日内。工业和房产项目的临时供电,委托供电部门的全流程办理时限压缩至40个工作日。

  24.全面取消临时接电费用,取消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费、用电申请变更手续费、供电方案更改费、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复电费等营业服务收费。高可靠性供电费比上年度平均降低20元/千伏安。

  25.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一般工商业电价比上年度平均降低10%以上。通过市场化机制实现企业客户接电工程平均造价比上年度降低10%以上。

  26.房产类正式供水项目获取自来水全流程时限压缩至28个工作日内。工业类正式供水项目、临时供水项目全流程时限压缩至17个工作日内。

  27.减少企业申请天然气所需提供的资料,简化业务流程,实现天然气接入工程与主体项目施工同步,天然气获得时间与主体项目竣工使用同步。

  28.单个项目燃气计量仪表强制检定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9.天然气使用红线内小时流量在40立方米以内的免收勘查设计费。

  30.规划、交通、绿化等主管部门对供电、供水、供气接入涉及的路径规划、掘路许可、绿化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8个工作日完成。

  31.推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在区域总体平衡前提下,对区域能评、区域规划环评、区域水评、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价、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地上地下管线调查和迁移、文物影响调查等区域评价,集合若干个地块打包整体进行审批。对重点区域尽快完成全面区域评估,严格实行净地出让。

  32.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网上办理,实现全流程公开。

  33.对纳入宁波“3511”产业体系的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8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中属于“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八大细分行业的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同时,符合用地集约条件的,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34.采用低于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先租后让等弹性出让方式供应产业用地,降低企业获得土地初始成本。

  四、加强产权转移与登记保护

  35.建立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工作平台和同城通办业务网上预约办理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一次办结”。

  36.市、区县(市)两级行政服务大厅对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权转移登记(需要重新权籍调查的除外)2个工作日内办结,2018年年底前实现部分不动产登记业务1小时内领取不动产权证。

  37.进一步加强宁波市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第三方平台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

  38.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专利权质押登记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39.进一步创新举措,为进出口贸易企业依申请快速出具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

  40.加快建设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

  五、提高实体经济融资可获得性

  41.建立宁波专利权、商标权、股权等抵质押融资专业平台,推动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基金。

  42.提升宁波各类银行信贷投放和资金配置能力,加快发展专利权等抵质押融资,推广应用“孵化贷”“挂牌贷”、投贷联动等新型融资产品。加快推进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发展,有效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

  43.深化“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并进行股权融资,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发行债券。

  44.落实国家定向降准等普惠金融领域政策,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2018年9月起至2020年12月,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单户授信额度上限提高至1000万元。

  45.高标准建设宁波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企业纳税、用电、技术专利等反映实体经营情况的信息采集与共享,实现对全部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以及创业创新人群的信息服务全覆盖。

  46.大力推广和运用全口径宏观审慎跨境融资政策,支持宁波企业低成本融入境外资金,支持宁波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在海外募集资金,拓宽企业海外融资渠道。

  六、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47.提高金融债权案件处置效率,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恶意逃废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合法权益。

  48.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审查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内容,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召集通知程序合法性加强审查,对其他非登记事项内容免审,充分实现企业章程、合伙协议自治。

  49.依法妥善快速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股东代表诉讼等股东起诉管理层及董事行为不当案件,破解股东诉讼难问题,加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力度。以上公司类纠纷案件,在双方提供的证据充实的情况下,95%的一审案件在六个月内审结,95%的二审案件在三个月内结案。

  50.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打造完善统一的宁波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展第三方征信服务。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和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加快实现重点行业领域失信“黑名单”全覆盖。

  七、提高企业纳税便利化程度

  51.实行纳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2018年年底前对外发布“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和“全程网上办”纳税事项清单,规范办税流程,精简表单证书,全面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举措。

  52.拓展办税服务渠道,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拓展24小时自助办税社会化网点建设,推广应用手机二维码代开发票、线上申领发票。

  53.全面推广预约办税、延时办税、全城通办、容缺办理等服务措施,丰富多元化缴税方式,切实提升纳税人办税满意度和获得感。

  54.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减税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做好面向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扩大税收政策受惠面。

  55.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公示制度,确保清单外“零收费”。

  八、优化企业国际贸易环境

  56.进一步压缩口岸进出口放行时间。2018年年底前口岸进口放行时间压缩至100小时以内,出口放行时间压缩至10小时以内。至2020年底,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效达到世界领先水平。

  57.加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试点推广力度,2018年年底前主要申报业务应用率达到100%,2020年底全部实现“单一窗口”办理。逐步实现覆盖跨境贸易“通关+物流”全链条的“一站式”综合查询。

  58.完善进口提前申报流程,实行口岸通关“日清”工作制度,进口货物实际抵达口岸即可办理查验、放行手续。推进进口货物换单与通关、进口拼箱货物拆箱与通关并联作业。

  59.实施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加快推进机检智能审图,优化查验异常后续处置流程,减少现场查验的非必要取样送检和重复送样,及时告知企业进口布控查验信息,持续提升查验效率。

  60.全面实现海运提单换取提货单(小提单)、设备交接单和装箱单等物流单证流转电子化。2018年年底前货物进口无纸化申报比例达到95%以上。加快推进港口业务网上办理,提高查验集装箱当班船出运率。

  61.推进中国—中东欧国家贸易便利化建设,全面落地14项贸易便利化创新措施。

  62.开展口岸大通关时效评估,建设口岸大通关时效评估系统。

  63.降低口岸综合成本,建立口岸涉企进出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年年底前实现口岸集装箱货物进出口成本同比降低5%。

  64.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优化额度配置,适度放宽企业承保条件,继续扩大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承保覆盖面。探索建立境外投资保险扶持制度,鼓励宁波企业投保境外投资保险。

  65.提升人员跨境流动便利性,争取国家移民局出入境便利政策在宁波尽快落地实施。

  九、增强企业合同执行效力

  66.严格落实合同纠纷案件立案登记制,推广自助立案、预约立案、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微信立案模式,便利企业解决合同纠纷。符合条件的,实现立案环节100%的涉企纠纷案件当事人“最多跑一次”。

  67.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实际执行率每年达到90%,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程序合格率每年达到90%。

  68.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次日将失信人信息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十、提高企业破产办理便利化程度

  69.加大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力度,构建规范化、市场化的破产企业退出机制。

  70.加快制定执行转破产工作程序和规范指引,推动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及时转入破产重组程序。

  71.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

  72.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司法网拍进行资产处置,实现破产企业资产100%通过司法网拍进行处置,提高资产溢价率。

  73.积极推进简易注销,在扩展简易注销范围、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优化简易注销流程、明确简易注销救济途径等方面推进企业退出便利化。破产管理人申请企业注销时提交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即可当场办结。

  十一、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74.全面落实“应进必进”要求,实现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向行政服务中心全进驻,2018年年底前审批服务事项在行政服务中心现场办理比例达到95%。

  75.实现市、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无差别全科受理”“最多跑一次”全覆盖,企业到行政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就能把一件事办成。

  76.实施“就近受理申请、审批权属不变、数据网上流转、批件快递送达”办理模式,每年发布“全城通办”服务事项清单,加快实现市、区县(市)两级无差异的一窗式服务。

  77.在“八统一”基础上细化制定每一办事事项的受理(容缺)标准和办理(内审)标准,为100个行业的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一事联办”集成审批服务。

  78.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资料涉密或敏感等情况外,市、区县(市)两级政务服务依申请事项全部在浙江政务网开通(接入)网上办事。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掌上办”“指尖办”“远程办”,推进民生服务事项“一证通办”,2018年年底前50%以上的民生服务事项实现“一证通办”。

  79.建立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负面清单和容错纠错机制,支持鼓励各相关部门靠前服务、积极作为、勇于担当、真心实意支持企业发展。

  80.完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评价机制,由第三方对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情况进行评价,有效推动形成“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编辑: 陈捷

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

稿源: 宁波日报 2018-11-12 07:45:00

  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

  (2018年10月3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标准,全面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高水平推进对外开放,努力推动宁波走在“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前列,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企业开办便利化程度

  1.全面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不得提高审批部门层级;不得要求专门的材料证明,做到法律上平等、政策上一致,实行国民待遇。

  2.积极推动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宁波设立分行和子行,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大幅度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鼓励外资进入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

  3.深化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需开设两年代表处的要求,放宽外资持股比例。

  4.广泛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在城市开发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城市资源要素配置等方面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

  5.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大力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协同推进涉企证照由市场监管部门通办改革,打造“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企业开办流程。

  6.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除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

  7.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经营范围全类登记制,推广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推广“政银合作”模式,方便企业申报登记。

  8.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实现常态化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5个工作日。

  9.推行新办企业“一站式”涉税事项服务,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的事项即时办结。

  10.对新办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费用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予以全额抵减。

  二、提高企业开工建设便利化程度

  11.全面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工业类和房产类等为重点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一般工业类、房产类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全流程分别压缩至59个自然日和95个自然日,力争实现竣工验收前“最多跑一次”。

  12.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时办理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即时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即时办理。

  13.取消重要地段、重要建筑等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区级初审,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联审。取消园区内工业、仓储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按照“告知承诺制”的规定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消物业管理用房位置、面积单独审查,纳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取消交通组织方案单独审查,纳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联合审查。

  14.取消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筑使用功能变更批复、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作为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前置条件,节能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或能评机构承诺书)在领取审图合格证前提交。规划初验线、复验线合并为一次验线事项。

  15.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由企业将建设工程合同相关信息及扫描件自行录入、上传至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取消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

  16.同步办理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和初步设计审查。同步办理施工图联合审查和特殊类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海绵城市设计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

  17.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行承诺制审批(即办),现场踏勘环节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合并审查临时道路开口的相关审批事项。

  18.不动产权证不再作为相关部门审批前置条件,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作为支撑性文件。经济指标复核报告不再作为人防报批报建(含人防异地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缴纳的前置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的前置条件。

  19.建设用地审批意见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

  20.工业类和房产类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时限分别压缩至5个和7个工作日。工业类和房产类项目规划放线测绘报告办理时限分别压缩至3个和5个工作日。

  21.一般工业类企业投资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压缩至4个工作日。

  三、提高企业获取资源要素便利化程度

  22.10千伏高压项目办理环节压减至申请受理、供电方案答复、外部工程实施、装表接电等4个环节。400伏低压非居民项目流程环节压减至申请受理、外部工程实施、装表接电等3个环节。

  23.10千伏高压项目办理平均时间2018年年底前压缩至50个工作日以内。低压非居民项目年底前压缩至20个工作日内。工业和房产项目的临时供电,委托供电部门的全流程办理时限压缩至40个工作日。

  24.全面取消临时接电费用,取消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费、用电申请变更手续费、供电方案更改费、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复电费等营业服务收费。高可靠性供电费比上年度平均降低20元/千伏安。

  25.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一般工商业电价比上年度平均降低10%以上。通过市场化机制实现企业客户接电工程平均造价比上年度降低10%以上。

  26.房产类正式供水项目获取自来水全流程时限压缩至28个工作日内。工业类正式供水项目、临时供水项目全流程时限压缩至17个工作日内。

  27.减少企业申请天然气所需提供的资料,简化业务流程,实现天然气接入工程与主体项目施工同步,天然气获得时间与主体项目竣工使用同步。

  28.单个项目燃气计量仪表强制检定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9.天然气使用红线内小时流量在40立方米以内的免收勘查设计费。

  30.规划、交通、绿化等主管部门对供电、供水、供气接入涉及的路径规划、掘路许可、绿化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8个工作日完成。

  31.推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在区域总体平衡前提下,对区域能评、区域规划环评、区域水评、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价、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地上地下管线调查和迁移、文物影响调查等区域评价,集合若干个地块打包整体进行审批。对重点区域尽快完成全面区域评估,严格实行净地出让。

  32.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网上办理,实现全流程公开。

  33.对纳入宁波“3511”产业体系的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8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中属于“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八大细分行业的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同时,符合用地集约条件的,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34.采用低于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先租后让等弹性出让方式供应产业用地,降低企业获得土地初始成本。

  四、加强产权转移与登记保护

  35.建立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工作平台和同城通办业务网上预约办理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一次办结”。

  36.市、区县(市)两级行政服务大厅对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权转移登记(需要重新权籍调查的除外)2个工作日内办结,2018年年底前实现部分不动产登记业务1小时内领取不动产权证。

  37.进一步加强宁波市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第三方平台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

  38.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专利权质押登记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39.进一步创新举措,为进出口贸易企业依申请快速出具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

  40.加快建设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

  五、提高实体经济融资可获得性

  41.建立宁波专利权、商标权、股权等抵质押融资专业平台,推动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基金。

  42.提升宁波各类银行信贷投放和资金配置能力,加快发展专利权等抵质押融资,推广应用“孵化贷”“挂牌贷”、投贷联动等新型融资产品。加快推进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发展,有效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

  43.深化“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并进行股权融资,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发行债券。

  44.落实国家定向降准等普惠金融领域政策,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2018年9月起至2020年12月,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单户授信额度上限提高至1000万元。

  45.高标准建设宁波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企业纳税、用电、技术专利等反映实体经营情况的信息采集与共享,实现对全部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以及创业创新人群的信息服务全覆盖。

  46.大力推广和运用全口径宏观审慎跨境融资政策,支持宁波企业低成本融入境外资金,支持宁波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在海外募集资金,拓宽企业海外融资渠道。

  六、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47.提高金融债权案件处置效率,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恶意逃废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合法权益。

  48.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审查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内容,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召集通知程序合法性加强审查,对其他非登记事项内容免审,充分实现企业章程、合伙协议自治。

  49.依法妥善快速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股东代表诉讼等股东起诉管理层及董事行为不当案件,破解股东诉讼难问题,加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力度。以上公司类纠纷案件,在双方提供的证据充实的情况下,95%的一审案件在六个月内审结,95%的二审案件在三个月内结案。

  50.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打造完善统一的宁波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展第三方征信服务。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和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加快实现重点行业领域失信“黑名单”全覆盖。

  七、提高企业纳税便利化程度

  51.实行纳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2018年年底前对外发布“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和“全程网上办”纳税事项清单,规范办税流程,精简表单证书,全面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举措。

  52.拓展办税服务渠道,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拓展24小时自助办税社会化网点建设,推广应用手机二维码代开发票、线上申领发票。

  53.全面推广预约办税、延时办税、全城通办、容缺办理等服务措施,丰富多元化缴税方式,切实提升纳税人办税满意度和获得感。

  54.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减税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做好面向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扩大税收政策受惠面。

  55.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公示制度,确保清单外“零收费”。

  八、优化企业国际贸易环境

  56.进一步压缩口岸进出口放行时间。2018年年底前口岸进口放行时间压缩至100小时以内,出口放行时间压缩至10小时以内。至2020年底,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效达到世界领先水平。

  57.加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试点推广力度,2018年年底前主要申报业务应用率达到100%,2020年底全部实现“单一窗口”办理。逐步实现覆盖跨境贸易“通关+物流”全链条的“一站式”综合查询。

  58.完善进口提前申报流程,实行口岸通关“日清”工作制度,进口货物实际抵达口岸即可办理查验、放行手续。推进进口货物换单与通关、进口拼箱货物拆箱与通关并联作业。

  59.实施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加快推进机检智能审图,优化查验异常后续处置流程,减少现场查验的非必要取样送检和重复送样,及时告知企业进口布控查验信息,持续提升查验效率。

  60.全面实现海运提单换取提货单(小提单)、设备交接单和装箱单等物流单证流转电子化。2018年年底前货物进口无纸化申报比例达到95%以上。加快推进港口业务网上办理,提高查验集装箱当班船出运率。

  61.推进中国—中东欧国家贸易便利化建设,全面落地14项贸易便利化创新措施。

  62.开展口岸大通关时效评估,建设口岸大通关时效评估系统。

  63.降低口岸综合成本,建立口岸涉企进出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年年底前实现口岸集装箱货物进出口成本同比降低5%。

  64.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优化额度配置,适度放宽企业承保条件,继续扩大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承保覆盖面。探索建立境外投资保险扶持制度,鼓励宁波企业投保境外投资保险。

  65.提升人员跨境流动便利性,争取国家移民局出入境便利政策在宁波尽快落地实施。

  九、增强企业合同执行效力

  66.严格落实合同纠纷案件立案登记制,推广自助立案、预约立案、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微信立案模式,便利企业解决合同纠纷。符合条件的,实现立案环节100%的涉企纠纷案件当事人“最多跑一次”。

  67.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实际执行率每年达到90%,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程序合格率每年达到90%。

  68.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次日将失信人信息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十、提高企业破产办理便利化程度

  69.加大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力度,构建规范化、市场化的破产企业退出机制。

  70.加快制定执行转破产工作程序和规范指引,推动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及时转入破产重组程序。

  71.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

  72.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司法网拍进行资产处置,实现破产企业资产100%通过司法网拍进行处置,提高资产溢价率。

  73.积极推进简易注销,在扩展简易注销范围、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优化简易注销流程、明确简易注销救济途径等方面推进企业退出便利化。破产管理人申请企业注销时提交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即可当场办结。

  十一、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74.全面落实“应进必进”要求,实现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向行政服务中心全进驻,2018年年底前审批服务事项在行政服务中心现场办理比例达到95%。

  75.实现市、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无差别全科受理”“最多跑一次”全覆盖,企业到行政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就能把一件事办成。

  76.实施“就近受理申请、审批权属不变、数据网上流转、批件快递送达”办理模式,每年发布“全城通办”服务事项清单,加快实现市、区县(市)两级无差异的一窗式服务。

  77.在“八统一”基础上细化制定每一办事事项的受理(容缺)标准和办理(内审)标准,为100个行业的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一事联办”集成审批服务。

  78.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资料涉密或敏感等情况外,市、区县(市)两级政务服务依申请事项全部在浙江政务网开通(接入)网上办事。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掌上办”“指尖办”“远程办”,推进民生服务事项“一证通办”,2018年年底前50%以上的民生服务事项实现“一证通办”。

  79.建立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负面清单和容错纠错机制,支持鼓励各相关部门靠前服务、积极作为、勇于担当、真心实意支持企业发展。

  80.完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评价机制,由第三方对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情况进行评价,有效推动形成“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编辑: 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