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 沈严 张正伟)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宁波又有新举措!今天下午,记者从市金融办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宁波市委办、市府办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推动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从信贷投放、产品创新、保险增信、资本市场和财税政策等五大方面提出23条具体举措,引导宁波金融业坚守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使命,进一步加快改革创新,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针对宁波制造业大市、民营企业大市实际,实施意见强调,优化信贷资源,稳定制造业贷款规模,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投放力度,力争制造业贷款保持年平均增速达到10%。
实施意见加强了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实施意见提出,引导金融机构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将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与内部考核、薪酬挂钩。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监管正向激励。从大型企业授信规模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增加小微企业贷款。合理控制企业贷款综合成本,按照提高资金水平、降低运营成本、减免服务收费要求,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水平。此外,全面推广政策性小微企业财产保险,小微企业财产保险覆盖率力争提升到50%以上。
在优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上,宁波将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努力实现“一二五”目标,在新增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到202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
在支持上市公司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推动上市公司稳健发展。其中,组建由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宁波市上市公司稳健发展支持基金,纾解行政区域内优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流动性困难。同时,拓宽企业债券融资渠道,发挥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大债券市场融资功能,积极参与相关创新融资产品试点,鼓励优质民营企业参与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计划试点。
以下是部分具体举措,可以看到此次实施意见切合实际,干货满满——
继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降低企业贷款综合成本
◎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投放力度,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展,力争制造业贷款年平均增速达到10%。
◎引导金融机构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将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与内部考核、薪酬挂钩。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监管正向激励。
◎从大型企业授信规模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增加小微企业贷款。
◎优先保障小微企业信贷资源,加强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重点发放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聚焦小微企业中的薄弱群体,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努力实现“两增”目标。
◎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努力实现“一二五”目标,在新增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到202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
优化金融产品和业务流程,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产品,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求,防止短贷长用、贷款挪用等。
◎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充分发挥政府性担保公司增信作用,经济强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至少有一家注册资金达4亿元以上、其他区县(市)至少有一家达2亿元以上。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的倍数,支持小微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60%。
◎充分发挥金融资管功能,加快推进不良资产处置、企业重组与提升,化解“两链”风险,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
发挥保险增信分险功能,加大创新产品供给
◎扩大小贷险业务规模和覆盖面,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充足的资金保障,争取年均贷款余额增速达到20%以上。
◎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新兴市场开拓的保障力度,出口信用保险对一般贸易的渗透率力争达到35%。
◎全面推广政策性小微企业财产保险,为小微企业提供基本的风险保障,提升小微企业的防灾减灾能力。小微企业财产保险覆盖率力争提升到50%以上。
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推动上市公司稳健发展
◎组建由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宁波市上市公司稳健发展支持基金,遵循企业自愿原则,以股权投资方式纾解行政区域内优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流动性困难,促进宁波市上市公司群体的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发挥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大债券市场融资功能,积极参与相关创新融资产品试点,鼓励优质民营企业参与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计划试点。
◎鼓励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加强与上交所、深交所以及各类金融机构、新型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合作,积极创新融资品种,加大对中小科创企业的培育孵化力度,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融资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探索建立四板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
发挥财税政策的积极作用,减少金融企业税费负担
◎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提高至1000万元(含本数)。
◎对金融机构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编辑: 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