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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女子跳槽被前东家告上法院最后赔了5万多 怎么回事
稿源: 宁波晚报   2019-02-18 17:25:18报料热线:81850000

  在宁波高新区一家房产中介工作了3年,周娜(化名)在跳槽后被前东家告上了法院,最后法院判决其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每年春节后的这段时间,是上班族跳槽的高峰期。找新东家时,很多人都把薪酬待遇放在重要位置,却忘记了一件事——可能和前单位有过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

  律师提醒大家,离职后,应遵守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在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前提下开展新的工作。要知道,跳槽后因此被前东家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有不少。

  跳槽后挖走企业客户,保全公证来维权

  “员工离开单位后,不但挖走原来的客户,还盗用公司的相关图片仿冒企业专利产品进行销售,实在太可恶了。”近日,余姚一家企业的工作人员来到余姚市公证处,要求对公司邮箱内的相关邮件及网站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小王原是该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兼销售主管,因故离开公司前,双方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并且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单位也给予了小王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没有想到,他离开后利用当初在公司学的技术,仿冒我们公司的专利产品在线上线下销售,还把我们的客户给挖走了。”

  该企业代理人告诉公证员,当初并不知道小王做的这些事。巧合的是,其中一位被小王挖走的客户,错把发给小王的邮件发送到了小王原来在该企业时使用的邮箱。原来,该企业员工所使用的邮箱均是公司自主申请的,统一配发,待员工辞职后回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产生诉讼纠纷的时候便于取证。

  随后,公证员便按照该代理人的要求,为企业办理了邮件及小王在线上进行销售的相关网页的保全证据公证。接下来,企业打算追究小王违法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责任。

  跳槽的房产中介员赔了5万多违约金

  在高新区一家房产中介工作了3年的周娜(化名)则在跳槽后和前东家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其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

  周娜在前房产中介工作了3年多。双方签订有协议,约定周娜在离职后24个月内不得在宁波与原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划内,与原单位经营同类业务或在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如违反该约定,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周娜离职的次月,单位向其银行账户支付2000元,并备注为竞业限制补偿金。

  可是,周娜却在原单位的同一个街道和他人一起投资成立了一家公司,从事和原单位类似的房产经纪业务。前东家自然坐不住了。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周娜向前东家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周娜不服,向法院起诉。

  周娜认为——自己并非劳动合同法中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不应当成为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条款的约束对象。前单位是传统的中介行业,信息极其开放,不存在法条描述的商业秘密。自己没有依靠前单位的‘商业秘密’,而是通过自己购买网站页面等方式,依靠知识技能经验开展工作。如果离职后无法继续使用一般知识技能经验工作,无疑剥夺了自己的劳动及生存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原告离职后,被告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原告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约定,被告向其主张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综合周娜的收入状况等,法院判决周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违约金50800元。

  没及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吃了亏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员工签订竞业协议时要慎重。跳槽后,也要遵守先关约定,在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前提下开展新的工作。

  竞业限制,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一柄双刃剑。虽然和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可以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却也可能“吃亏”。

  陈女士在鄞州一家外贸公司工作了5年,入职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约定,在陈女士离职后两年内,公司每月按照陈女士在职期间月薪7800元标准给予补偿。离职后半年,陈女士要求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其每月7800元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公司表示,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已在陈女士离职时全部履行完毕。陈女士离职后,公司没有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因此无需支付陈女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另外,企业还拿出了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书》进行反驳。在这份离职协议书中,有一条内容为“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今后双方一切无涉”。公司认为,该条款等同于向陈女士解除了竞业限制。

  可是,企业没有出具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由于劳动合同解除实行的是法定制度,而竞业限制实行的是约定制度,竞业限制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与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相互并列。因此,虽然《离职协议书》中约定了“今后双方一切无涉”,但企业并没有就员工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作出明示,应视为企业没有向员工作出过解除竞业限制的行为。

  最终,该案经调解达成和解,企业向陈女士支付经济补偿4.5万元,确认陈女士今后无需再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提醒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内,单位需给予经济补偿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小王从根本上违约了。”余姚市公证处的公证员解释:竞业限制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该限制条款没有接触的话,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另外,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竞业限制的最长时效为两年,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对员工的竞业限制时间。在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否则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无需离职后的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还需及时向员工出具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 

  宁波晚报 记者 王颖 通讯员 翁洪彪 宋文军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女子跳槽被前东家告上法院最后赔了5万多 怎么回事

稿源: 宁波晚报 2019-02-18 17:25:18

  在宁波高新区一家房产中介工作了3年,周娜(化名)在跳槽后被前东家告上了法院,最后法院判决其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每年春节后的这段时间,是上班族跳槽的高峰期。找新东家时,很多人都把薪酬待遇放在重要位置,却忘记了一件事——可能和前单位有过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

  律师提醒大家,离职后,应遵守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在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前提下开展新的工作。要知道,跳槽后因此被前东家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有不少。

  跳槽后挖走企业客户,保全公证来维权

  “员工离开单位后,不但挖走原来的客户,还盗用公司的相关图片仿冒企业专利产品进行销售,实在太可恶了。”近日,余姚一家企业的工作人员来到余姚市公证处,要求对公司邮箱内的相关邮件及网站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小王原是该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兼销售主管,因故离开公司前,双方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并且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单位也给予了小王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没有想到,他离开后利用当初在公司学的技术,仿冒我们公司的专利产品在线上线下销售,还把我们的客户给挖走了。”

  该企业代理人告诉公证员,当初并不知道小王做的这些事。巧合的是,其中一位被小王挖走的客户,错把发给小王的邮件发送到了小王原来在该企业时使用的邮箱。原来,该企业员工所使用的邮箱均是公司自主申请的,统一配发,待员工辞职后回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产生诉讼纠纷的时候便于取证。

  随后,公证员便按照该代理人的要求,为企业办理了邮件及小王在线上进行销售的相关网页的保全证据公证。接下来,企业打算追究小王违法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责任。

  跳槽的房产中介员赔了5万多违约金

  在高新区一家房产中介工作了3年的周娜(化名)则在跳槽后和前东家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其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

  周娜在前房产中介工作了3年多。双方签订有协议,约定周娜在离职后24个月内不得在宁波与原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划内,与原单位经营同类业务或在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如违反该约定,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周娜离职的次月,单位向其银行账户支付2000元,并备注为竞业限制补偿金。

  可是,周娜却在原单位的同一个街道和他人一起投资成立了一家公司,从事和原单位类似的房产经纪业务。前东家自然坐不住了。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周娜向前东家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周娜不服,向法院起诉。

  周娜认为——自己并非劳动合同法中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不应当成为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条款的约束对象。前单位是传统的中介行业,信息极其开放,不存在法条描述的商业秘密。自己没有依靠前单位的‘商业秘密’,而是通过自己购买网站页面等方式,依靠知识技能经验开展工作。如果离职后无法继续使用一般知识技能经验工作,无疑剥夺了自己的劳动及生存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原告离职后,被告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原告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约定,被告向其主张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综合周娜的收入状况等,法院判决周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违约金50800元。

  没及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吃了亏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员工签订竞业协议时要慎重。跳槽后,也要遵守先关约定,在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前提下开展新的工作。

  竞业限制,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一柄双刃剑。虽然和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可以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却也可能“吃亏”。

  陈女士在鄞州一家外贸公司工作了5年,入职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约定,在陈女士离职后两年内,公司每月按照陈女士在职期间月薪7800元标准给予补偿。离职后半年,陈女士要求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其每月7800元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公司表示,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已在陈女士离职时全部履行完毕。陈女士离职后,公司没有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因此无需支付陈女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另外,企业还拿出了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书》进行反驳。在这份离职协议书中,有一条内容为“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今后双方一切无涉”。公司认为,该条款等同于向陈女士解除了竞业限制。

  可是,企业没有出具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由于劳动合同解除实行的是法定制度,而竞业限制实行的是约定制度,竞业限制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与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相互并列。因此,虽然《离职协议书》中约定了“今后双方一切无涉”,但企业并没有就员工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作出明示,应视为企业没有向员工作出过解除竞业限制的行为。

  最终,该案经调解达成和解,企业向陈女士支付经济补偿4.5万元,确认陈女士今后无需再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提醒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内,单位需给予经济补偿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小王从根本上违约了。”余姚市公证处的公证员解释:竞业限制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该限制条款没有接触的话,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另外,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竞业限制的最长时效为两年,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对员工的竞业限制时间。在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否则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无需离职后的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还需及时向员工出具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 

  宁波晚报 记者 王颖 通讯员 翁洪彪 宋文军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