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王岚 黄金 通讯员张昊桦 方璐 徐鹏程)消火栓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市民财产安全的一道“防火墙”,是“救命水”。所以,城市公共消火栓作为消防专供设施,如果超范围使用或遭到破坏,就会危及公共安全,相关行为也是要被严防和禁止的。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今天传来消息说,中马中队首次用办案模式进行城市管理,为擅自开启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危险行为敲响警钟。
《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管理,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取水。
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根据以往执法经验,擅自开启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多发于夏季用水高峰时期,违法行为人擅自取水进行绿化浇灌和场地降温等用途。此外,一些建设工程在施工中也有擅自开启城市公共消火栓临时取水的现象。最近,他们就查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2月20日上午十时许,槐树路的两幢旧楼正在进行拆除施工,现场有大型喷雾车进行抑尘作业。江北区公用事业监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巡查中发现附近有一处城市公共消火栓被人为开启。得到通知后的江北综合行政执法中马中队立即与监管中心的专业工作人员共同开展现场勘查,发现该城市公共消火栓侧面一处直径为65MM的管口被接上了消防水管通向某处拆房现场。
执法人员顺藤摸瓜,沿着水管在施工现场找到了违法当事人刘某,随即开展了现场调查询问。刘某称为拆房工地提供抑尘服务,在拆除旧楼施工现场用高压喷水雾等方式避免尘土飞扬。当天上午十时,当喷雾车储水不足时,刘某擅自打开了位于城市公共消火栓,并接上消防水管取水。
在联合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下,刘某随后立即进行现场整改,关闭了该处城市公共消火栓,收起了取水管带等工具。江北区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对该消火栓进行了检修,发现消火栓损坏,要求刘某修复完好,确保消火栓正常使用。
刘某收到 《行政处罚立案通知书》后,于2019年2月28日来到执法中队配合接受调查询问,并签字确认。他还出示了主动向自来水公司补缴水费、赔偿损失的证明发票,并多次表示其之前未曾发生过类似违法行为,今后会加强法律学习,增强法制观念。中马中队的执法人员专门打印了一份《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送给他学习,指出《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就明确了像他这类在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临时用水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用水手续。
关注、爱护市政消防栓,这也是为我们自己的安全多一份保障。目前案件还在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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