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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救命钱”!3000家两定机构将迎来全覆盖检查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04-19 09:25:00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 周琼 胡琳芸 通讯员 吕剑)怎么守住大家的“救命钱”?记者今日从新近组建的医疗保障局了解到,市县两级医疗保障部门正将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作为首要工作任务。我市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部署,全面推行智能监控,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推进综合监管,加强宣传引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快构建“不敢违、不能违、不愿违”的监管长效机制。同时,省医疗保障局未来三年内,将对我市近3000家两定机构实施全覆盖检查,以达到净化环境、震慑犯罪的目的,切实维护好百姓的“救命钱”。

  记者了解到,2016年至今,在全市各相关部门的联合打击下,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司法部门移送案件12起(已审结10起),追究诈骗医保基金人员刑事责任75人,医保医师监管和处理力度为全省各地市第一,累计已有476名医保医师因违规被扣分(其中2018年处理184名医保医师)。特别是2018年开展的医保反欺诈专项行动,全市共处理违规医疗机构142家、定点零售药店家171家,其中解除服务协议15家(2家医疗机构,13家零售药店),暂停结算122家(63家医疗机构,59家零售药店),追回违规医保基金177.31万元,6人已移送司法机关(其中5名参保人员、1名医务人员)。专项行动取得了积极效果,极大地震慑了欺诈医保基金不法分子,初步构建了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的高压态势,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有所规范。

  新闻多一点:

  什么是医保欺诈                

  (一)哪些行为涉及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医疗机构: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保卡;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协助参保人员开具药品用于变现,从而套取医保基金;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等。

  定点零售药店:虚记、多记药品;以药易药,以药易物,串换药品、物品等套取医保基金;诱导参保人员留存空刷社保卡等。

  参保人员:出借本人社保卡给他人使用;冒用他人社保卡就医;未病称病,替他人开药、过量开药并倒卖药品;伪造或虚开医疗票据报销;与医保定点服务机构串通,串换、多记、虚记医保项目费用、空刷社保卡及配购与本人疾病无关药品等。

  (二)医疗保险欺诈以诈骗罪论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

守护“救命钱”!3000家两定机构将迎来全覆盖检查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04-19 09:25:00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 周琼 胡琳芸 通讯员 吕剑)怎么守住大家的“救命钱”?记者今日从新近组建的医疗保障局了解到,市县两级医疗保障部门正将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作为首要工作任务。我市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部署,全面推行智能监控,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推进综合监管,加强宣传引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快构建“不敢违、不能违、不愿违”的监管长效机制。同时,省医疗保障局未来三年内,将对我市近3000家两定机构实施全覆盖检查,以达到净化环境、震慑犯罪的目的,切实维护好百姓的“救命钱”。

  记者了解到,2016年至今,在全市各相关部门的联合打击下,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司法部门移送案件12起(已审结10起),追究诈骗医保基金人员刑事责任75人,医保医师监管和处理力度为全省各地市第一,累计已有476名医保医师因违规被扣分(其中2018年处理184名医保医师)。特别是2018年开展的医保反欺诈专项行动,全市共处理违规医疗机构142家、定点零售药店家171家,其中解除服务协议15家(2家医疗机构,13家零售药店),暂停结算122家(63家医疗机构,59家零售药店),追回违规医保基金177.31万元,6人已移送司法机关(其中5名参保人员、1名医务人员)。专项行动取得了积极效果,极大地震慑了欺诈医保基金不法分子,初步构建了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的高压态势,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有所规范。

  新闻多一点:

  什么是医保欺诈                

  (一)哪些行为涉及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医疗机构: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保卡;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协助参保人员开具药品用于变现,从而套取医保基金;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等。

  定点零售药店:虚记、多记药品;以药易药,以药易物,串换药品、物品等套取医保基金;诱导参保人员留存空刷社保卡等。

  参保人员:出借本人社保卡给他人使用;冒用他人社保卡就医;未病称病,替他人开药、过量开药并倒卖药品;伪造或虚开医疗票据报销;与医保定点服务机构串通,串换、多记、虚记医保项目费用、空刷社保卡及配购与本人疾病无关药品等。

  (二)医疗保险欺诈以诈骗罪论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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