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前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典型案例。据悉,2016年至2018年,宁波两级法院共判决生效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359件741人,主要罪名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污染环境罪、非法狩猎罪、非法采矿罪等。共审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件。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离我们有多远?看了以下几起案例,你会发现,保护环境绝不只是一句口号。
现代金报记者陶倪通讯员钟法
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
三人获刑
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金某、黄某等人多次驾驶渔船至东海某海域,采用双船拖网方式,并使用实际网目尺寸为26mm-27mm的拖网捕捞水产品。据了解,该拖网的网目尺寸已小于国家规定最小网目尺寸标准,属禁用拖网。后被巡航检查至该海域的中国渔政执法船发现,当场查获禁用的拖网网具3顶及非法捕捞获得的青占鱼等水产品200余箱。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被告人将非法捕捞获得的200余箱水产品倒入海中。
象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金某、黄某结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三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犯罪工具3顶禁用拖网网具予以没收。
一方非法捕捞一方非法收购
双双获刑
2017年7月9日,被告人管某、李某等雇用船员,使用禁用网具进行双拖网捕捞作业,后被中国海监渔政宁波支队执法人员查获。同年7月20日至23日,梁某收购管某、李某等的非法鱼获98577公斤,经鉴定价值276016元。这也是浙江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宁波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专家出具生态损失修复意见,认定管某、李某非法捕捞海产品的资源增殖修复补偿总金额为159804元,折算需投放价值26634元的大黄鱼鱼种,可采取增殖放流大黄鱼鱼种(体长≥12厘米)1.3317万尾的方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北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内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及退赃情节,对各被告人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判处管某、李某应共同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6634元。
判决后,北仑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人员,在郭巨街道紫薇岙水库进行了渔业资源补偿增殖放流,共计放流鱼苗7.4万尾左右。
非法猎捕野生画眉鸟
获刑并处罚金
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铺设捕鸟网、模仿鸟叫的方式,在鄞州区东吴镇一处山林里非法猎捕到一只成年的野生画眉鸟。刘某某将画眉鸟装进鸟笼,在返回途中,被巡逻的民警发现带至派出所。后该画眉鸟因头部受伤出血严重,于当晚死亡。
经鉴定,该画眉鸟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属于受保护的物种。涉案画眉鸟核定价值1000元。
2018年9月,公诉机关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除负刑事责任外,对造成的损失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犯罪工具,并向国家赔偿涉案画眉鸟的整体价值1000元。
抓野鸭要获刑
野鸭死了还需赔偿
2018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来到捕网放置地点,将15只家鸭放在水面上,用家鸭的叫声引诱野鸭落入陷阱。经过几个小时的诱捕,共捉到5只野鸭。次日凌晨他返回时遇到了民警,在摔倒时导致其中两只野鸭死亡。
经过鉴定,李某捕捉到的5只野鸭中,2只为绿头鸭,1只为绿翅鸭,2只为斑嘴鸭,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死亡的2只为斑嘴鸭,核定价值1000元。另外3只野鸭被放回大自然。之后,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慈溪市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犯罪所用工具予以没收,并向国家赔偿涉案死亡鸟类的整体价值1000元。
未经许可采伐自留山林木
获刑并处罚金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明知采伐林木需办理许可手续,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位于宁海县黄坛镇某村自留山的林木。经鉴定,被采伐林木蓄积48.0177立方米。后被告人胡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宁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直接向地表排放废水
工厂主管均获刑
2005年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单位某电器厂在未取得环境影响批准文件和无污染水处理设备工序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将清洗“银触点”后产生的含铬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地表。被告单位某电器厂排放的废水中总铬、六价铬的含量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标准的三倍以上,已严重污染环境。
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陈某甲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陈某乙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判处被告单位罚金3万元,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万元;陈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
●说法
对于这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典型案例,法官表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资源问题积极运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式。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出,表明国家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注重生态资源的修复和补偿,既致力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又要使被告人认罪并积极履行民事侵权责任,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补偿效果的有机统一。
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具备良知和担当,切勿为自身获利而破坏环境、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保护野生动物,维护森林、海洋生态环境绝不只是一句口号,每位公民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秉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学会与自然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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