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意朋友举报自己开的店是“无照经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这件事听起来是不是很荒唐?近日,市市场监管局临山所的执法人员就处理了这么一起……
授意他人举报自己
接到群众反映临山镇某养生馆为无照经营的举报后,市市场监管局临山所的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养生馆进行了检查。
当时在店内的两名工作人员均声称办理过营业执照。然而,当执法人员告诉他们必须做到亮照经营,并要求他们将营业执照拿出来悬挂在醒目位置时,这两人却面面相觑,不知所措。随后,在执法人员的一再追问下,他们才说该店老板温女士因个人原因不久前离开了余姚,并没有告知回来的具体日期,临行前还把营业执照的正副本都带走了。
通过掌上执法系统,执法人员马上进行了查询,这位温女士名下确实有一本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且经营地址等信息均与现场相符。随后,店内的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数次拨打温女士的电话,但都无法接通,工作人员猜测温女士在外地可能无法及时回复。为此,执法人员要求这两名工作人员转告温女士,必须做到亮照经营。
返回单位后,临山所的执法人员再次联系温女士。令执法人员大感意外的是,当电话终于接通后,执法人员刚向她说明具体情况,温女士就直接告诉执法人员,其实那个举报电话是她本人授意别人打的。
利益纠纷,自导自演“苦肉计”
温女士为何要举报自己的店?执法人员为此深感不解。
经过进一步的询问,执法人员才知道,之前在店内遇见的两个人并不是员工,而是温女士的合作伙伴。半年前,温女士和他们共同出资开办了这家养生馆,平日里共同参与经营,但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却仅以温女士个人的名义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然而,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对于利益分配、经营理念等方面,三个合伙人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协商无果后,温女士直接拿走店里的营业执照,并离开了余姚。后来,越想越生气的她认为营业执照在自己的手里,而且这个以自己的名义开的店眼下归这两名合伙人管理,名不正言不顺,应该就是“无照经营”。所以,她便委托他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请求查处。
由于此事的源头为该店经营者内部的民事纠纷,三个人对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对外是一个合伙整体。虽然温女士是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并携带营业执照离开,但其并未明确表示不再经营,亦未依法注销该执照,同时另外的两人始终认为是三人合伙做生意,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因此执法人员判定该店并非无照经营。
这出“闹剧”背后隐藏的问题不小
临山所的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这一事件从表面上看像是一出“闹剧”,但其实背后隐藏的问题并不小,值得一些有意与朋友合伙经营的人引起重视并加以防范。
多个自然人订立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属于个人合伙。依照《合伙企业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多名个人可设立合伙企业并办理营业执照。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合伙经营却采用了以上事例中的做法,即由合伙中的一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殊不知,根据相关法律,个体工商户为有经营能力、经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与合伙企业的定义是完全不同的,与经营相关的法律规定更是差别甚大。譬如普通合伙企业可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无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以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承担,而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则是以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承担债务;普通合伙人对执行事务享有同等权利,修改或执行重大事项时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订合同乃至注销执照只需根据其自身意愿。
虽然将个人合伙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认定中并未被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由于其有登记的组成形式与实际不符的“先天不足”,这类个人合伙容易在利益分配、责任承担、事务执行等方面产生纠纷,难以保护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和应得利益,有时甚至要经过旷日持久的反复诉讼才能解决。
为此,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市民:从事经营应根据所需选取经营业态,按实际经营形式登记注册,遵从法律规定,做到名义和实际相符,这样既可以减少矛盾和争议,也更有利于获得法律的严密保护。
余姚日报全媒体记者 仲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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