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徐欣 通讯员米兰 凌宇磊
“如果不是在续保时发现,我就上当了,4S店怎么能这么坑人呢。”尽管过去了一年多,但50岁的俞先生一说起之前的购车经历,依然对“购车陷阱”难以释怀,近日,江北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记者了解到,2018年2月份,俞先生基于生活所需从宁波江北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处购买了一辆小型普通轿车,在与销售人员接洽后,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俞先生依约向4S店支付了定金及购车款,并缴纳了车辆保险费及车辆购置税等。
2019年1月份,俞先生在车辆续保时发现该车在购买前发生过事故出过险,有过出险记录。经与保险公司查询,得知上述车辆曾发生过刮擦,并进行过维修。俞先生发现上述情况后多次与4S店沟通,但4S店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店里员工张某在将该车开出库存地点时发生了刮擦,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将车开到其他地方进行了维修,因此4S店对车辆的维修记录并不知情,并不存在欺诈。双方因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至法院。
俞先生认为,4S店销售新车,却隐瞒该车辆为旧车且发生过事故的事实,未告知消费者,具有欺诈故意,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退还购车款7万余元并支付三倍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从事故车损、维修金额等情况来看,事故较为轻微,但从消费者普遍的消费心理来看,如果获知车辆曾出过险,显然不可能按照原价购买,或者会选择其他同型号的车辆。4S店未告知车辆出险的真实状况,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致使原告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而接受了被告交付的车辆。最终经法院调解,俞先生退还车辆,4S店将购车款全额退还,并另支付俞先生两倍的购车款共计14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为切实保护汽车消费者的权益,营造汽车消费良好环境,减少类似纠纷,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4S店对于可能影响到一般消费者的消费选择的信息亦应予以告知,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维护汽车4S店及品牌信誉,避免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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