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个道理大家都懂。但如果明知对方醉酒,还把车借给对方驾驶,会怎么样?一起看看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起诉的这起案子就知道了。
今年6月7日,陈某驾车搭着徐某和几位朋友,从丽水到青田的KTV为朋友过生日。现场很“嗨”,陈某和徐某都喝了酒。6月8日凌晨,一群人准备回丽水时,陈某忘了自己的车停在哪里。这时,徐某便自告奋勇表示,知道车停在哪里,还告诫陈某饮酒较多,不要开车。陈某便将车钥匙交给徐某,由徐某开车载着一行人返回丽水。
徐某驾车途经G1513温丽高速公路往丽水方向青田服务区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徐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徐某危险驾驶仍将机动车交给徐某驾驶,其行为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经莲都区法院判决,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零15日,并处罚金3000元。
办案检察官说,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非常危险的行为,但陈某在明知徐某醉酒的情况下,还将汽车交给他驾驶。两人属于共同犯罪,同样要接受法律惩罚。酒后驾车而酿成的惨剧数不胜数,要时刻敲响安全的警钟,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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