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蒋炜宁 通讯员郑金武 张土良
9月23日,宁波市教育局正式出台《关于调整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体制的通知》。通知指出,宁波市教育局原则上不再审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再直接冠名“宁波”
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属地化管理原则,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由所在地区县(市)、功能区(以下简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一般登记为营利性机构,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直接冠名“宁波”。原则上不再新设立直接冠名“宁波”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为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方便机构办事,原市属的教育培训机构全权委托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及办学许可证换证手续,受委托的县级(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余姚、宁海、高新区、杭州湾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启用“宁波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9)”。
下月31日完成移交委托管理档案资料
原由市教育局审批管理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委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市教育局于10月31日前完成向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移交委托管理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档案资料。有教学点或分公司的,其教学点或分公司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委托管理会给机构造成哪些影响?据悉,实行委托管理后原教育机构的名称可维持不变。实行委托管理的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的,仍然有效;在有效期限内需变更名称、地址、校长、举办者、办学内容、办学类型和法定代表人的,到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如跨县域变更学校地址,应到新地址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办理机构注册登记手续)。办学许可证到期前的1个月内,需到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换证手续。选择转登记为营利性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转登记手续。
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相关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其中,完成转登记为营利性的教育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完全行使审批与管理职能,不再实行委托管理。
记者了解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体制调整后,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宏观指导职能,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要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教育行政部门法定职责,切实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
经过初步排查,将有80家教育机构全权委托到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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