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慈溪市人民法院一声法槌落定,一份200余万元的“天价”赔偿单生效。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宁波市首例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放
倾倒废塑料数千吨
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超百万元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毛某在明知被告人周某和单某不具备固废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将经过挑拣后的废塑料(俗称缸底料)交由周某和单某等人处置丢弃。
其中,周某采用货车运输倾倒的方式,先后倾倒废塑料数千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单某伙同他人采用同样方式先后倾倒废塑料数千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9万元以上。
2018年2月26日,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现固废违法倾倒点,并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反映。当天,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出动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会同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应急处置。
经现场勘查,发现固废数量巨大,可能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联系公安、检察机关介入联合办案,开展多部门联合巡查。
同时,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委托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对该倾倒事件进行环境损害评估,经认定,涉案固废为有毒有害物质,其中含有重金属和多种酚类有机物。
法院判决
3名被告除被判刑外
还被判赔偿200余万元
今年5月,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倾倒事件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毛某、单某、周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中毛某后果特别严重。不过,毛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同时,3人也已经预交了全部赔偿款。
为此,法院判决:
被告人毛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单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同时,判处毛某、单某共同赔偿污染清理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补偿费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合计1221143元;判处毛某、周某共同赔偿污染清理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补偿费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合计7997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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