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楼窗户往下扔吉他、圆凳、碗碟和各种杂物,原因竟然是“心情不好”。近日,汪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高空落下塑料桶险些砸到人
10 月5日上午9时许,于先生取快递时,从西安市丈八四路某小区商铺前经过时,突然从空中落下一个塑料桶,砸在脚边,他赶紧躲到旁边的商铺,紧接着又从楼下连 续扔下几件物体。等了一会见没有再扔下来东西,他伸出头问楼上人,“你是不是有病?往下乱扔东西!”楼上有人回话,“我就扔!”
“他是从楼上窗户扔下来的,商铺的人说是12楼的。”于是,于先生报警。
嫌疑人曾多次从12楼扔东西
经 民警走访调查,位于西安市丈八四路某小区房内人员汪某有作案嫌疑,后民警在小区保安引导下来到汪某住处。民警当场询问,汪某承认了其高空抛物的违法事实。 但在民警进一步调查时,汪某用双手将民警向门外推搡,在民警用手控制其时,汪某挥拳头击打民警,汪某用手卡民警脖子。后汪某被民警制服。
据了解,汪某,36岁,大学本科学历。10月6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刑拘。
经 查,7月20日11时、9月5日下午6时、10月2日0时、10月5日9时许,汪某多次在其居住的房屋内向楼下人行道高空抛物。其中10月5日,汪某先后 将两个洗衣液包装桶、一个易拉罐、一个铁架、一个游戏手柄从12楼抛落在一楼商铺旁的人行道上。其中黄色洗衣液包装桶落在于先生身前,后于先生与汪某发生 言语冲突并报警。
供述称知道可能会砸到人
因心情不好还扔
据汪某供述,10月5日,他因为前一晚没有睡好,心情不好,向楼下扔了四件东西:一个易拉罐瓶子、一个洗衣液包装桶、一个游戏手柄、一个金属吉他架。后他听到楼下有人说“谁扔的”,他就把头伸到外面回了一句“我扔的”,然后又把一个洗衣液包装桶扔了下去。
汪某承认,扔下去的这些位置白天人比较多,也知道这些东西会造成其他人受伤,但当时脑子比较简单。
“从12楼扔下去东西,除了易拉罐,其他都有可能把人砸死……我知道还扔是因为我生气,心情不好,和路人无关。”他称自己是一个人住,心情不好。他之前还有过类似扔东西的行为,次数比较多,很多都想不起来了。
抛物男子还扔过碗碟马桶盖子吉他
汪 某称,以前扔的多是装水的塑料瓶、陶瓷制的碗碟,塑料瓶有一两次扔到人行道上,碗碟都扔在了商铺顶上,还扔过用坏了的手机,一个马桶盖,都是扔到了人行道 上,“应该是大白天,反正外面人还挺多的,扔的时候我也没看。”他说,因为外面工地施工,有时心情不好就扔东西,还在半夜扔过一把吉他和圆凳,“我当时看 到扔到了人行道上,现在已经找不到了,我扔下去就不管了。”
至于阻碍民警执法,是因为他觉得他家是私人领地,民警不能进来。
雁 塔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讯问时,汪某称高空抛物主要是为了发泄情绪,在气头上就不管不顾了,有时抱有侥幸心理,想着砸不到人。他承认高空抛物的行为不对, “我要控制自己情绪,高空抛物会致人死亡,我应该把他人的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换一个发泄方式……我对法律认识不到位,做出了违反法律的行为,对警察造成 了人身伤害,这是极其错误的行为。”
目前,雁塔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汪某。
律师说法
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
或会触犯刑法要坐牢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李耀华律师说,高空抛物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因侵权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李耀华说,高空抛物对应的是不特定人群的安全,根据抛物者主观动机及行为特点,可能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规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
禁止高空抛物 细化高空抛物坠物责任
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三次审议。
针 对“头顶上的安全”,草案三审稿对现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多项修改:一是增加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是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 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增加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 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四是增加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 偿。五是增加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 任。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