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 王博 通讯员 朱启雯 张子歆)买房本是件高兴事儿,但家住镇海区的小杨买了一套房后,却一直闷闷不乐。这两天,担心已经支付的200万元房款打水漂,小杨起了满嘴泡,这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2019年7月23日,小杨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总价397万元的住宅,其中约定违约金50万。签合同当天,因为卖方曾把这套房屋抵押给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尚欠银行200万,故双方另行约定:在2019年9月30日前,小杨支付后续房款200万元,用于帮卖方清偿银行贷款;卖方收到款当天去银行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业务;剩余的147万房款待房产过户后,小杨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
双方都签订了合同,又有中介做担保,小杨也想着比较保险。可让她始料未及的是,就在满怀期待等着过户住新房的时候,卖方迟迟没有注销抵押登记。房子过不了户,200万元钱也付出去了,小杨焦头烂额,急忙向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当天,值班的林律师接待了小杨,并明确告知小杨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可主张卖方的违约责任。同时,由于小杨实际产生损失较少,双方约定的50万元违约金远高于实际损失情形,法院支持违约金的数额可能不高,建议小杨先与卖方协商,如协商未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20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50万元。
像上面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很多二手房买卖中卖方房子抵押银行贷款,往往让买方先把欠银行的贷款先行偿还,可这里面有一定时间差,会给买方带来风险。有时,中介会帮双方做担保或签署补充协议,可相比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的钱,中介的口头承诺显得有点“微不足道”。
那么,遇到这样问题时,如何法律维权呢?记者采访林律师,整理了以下法律意见:
一、 双方购房时,必须签订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一旦签署,这份合同合法有效的,关于注销抵押登记的约定同样有效。
二、 买方在给卖方先行支付一笔费用用于帮助卖方偿还抵押贷款时,一定要卖方在收款同时给买方写一份承诺书,证明收到了这笔费用,并承诺将于什么时间之前办理好抵押业务。必要时,买卖双方可一同前往银行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业务。
三、《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告诉我们,在此期间,卖方如果在收到买方钱财后悄悄地把房子再二次销售,也是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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