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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这两位党员干部都是醉驾 为何一人免刑事处罚?真相……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11-28 17:10:00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记者 时晓竹

  早前报道——曝光!海曙3名党员干部因酒驾醉驾被通报

  昨晚,海曙3名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被纪委通报,有人撤职,有人开除党籍。

  一句话,酒驾醉驾,后果很严重!

  这条新闻一发布,引起的关注度不小。

  “咦,奇怪。”一位网友发问,“有两个人都是醉驾,都是‘危险驾驶罪’,为啥一个‘免于刑事处罚’,只撤职啥的,一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15天,还处罚金。”

  真是神一样的网友,这眼神够亮的。

  其实,有这个疑问,不止他一个,其他网友也纷纷“同问”,“求真相”。

  真相是啥?

  先来看看,这两个人是谁。

  这次通报有3个典型案例,但是属于醉驾只有两人。其中一人是龙观乡卫生院原党支部委员、副院长郑坚定,另一人是高桥镇岐湖村原第二党支部书记陈海林。

  通报说,今年8月6日20时许,郑坚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今年10月15日,海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郑坚定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11月13日,郑坚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11月19日,郑坚定受到撤职处分。

  而陈海林是去年11月4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同样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今年3月15日,海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海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8月22日,陈海林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案情就这样。但是,把两个案例摆在一起通报,难免让人互相比较,从而陷入疑惑?

  满腹狐疑之下,记者自学了一通,先后查了两部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

  从驾驶人的血液乙醇含量来说,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就是醉驾。按通报,郑坚定的酒精含量是152mg/100ml,陈海林197mg/100ml,都属于醉驾。

  法院也都判处为:“危险驾驶罪”,按刑法规定,要“处拘役,并处罚金”。

  但是,最终的处罚,却各不相同。

  今天下午,记者采访了海曙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她发来一份《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这份纪要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时间就在10月8日,也就是上个月。 

  在第五条“关于刑事处罚”第2条规定——

  “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郑坚定的血液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 以下,其判决时间也在这份文件之后,显然是适用了会议纪要精神。

  而陈海林查处的酒精含量是197mg/100ml,超过170mg/100ml 以下的标准。而且,陈海林判决时间是在今年3月,早于下发“会议纪要”的时间。

  原来,真相在此!

  当然,这里要说明的是,浙江关于“醉驾”量刑的新探索,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下进行的。

  其实,早在2017年,浙江就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适用缓刑的标准有所放宽。

  此次,又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印发新规,对立案标准、免刑标准等进行了调整。

  据“会议纪要”解释,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海曙这两位党员干部都是醉驾 为何一人免刑事处罚?真相……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11-28 17:10:00

  中国宁波网记者 时晓竹

  早前报道——曝光!海曙3名党员干部因酒驾醉驾被通报

  昨晚,海曙3名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被纪委通报,有人撤职,有人开除党籍。

  一句话,酒驾醉驾,后果很严重!

  这条新闻一发布,引起的关注度不小。

  “咦,奇怪。”一位网友发问,“有两个人都是醉驾,都是‘危险驾驶罪’,为啥一个‘免于刑事处罚’,只撤职啥的,一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15天,还处罚金。”

  真是神一样的网友,这眼神够亮的。

  其实,有这个疑问,不止他一个,其他网友也纷纷“同问”,“求真相”。

  真相是啥?

  先来看看,这两个人是谁。

  这次通报有3个典型案例,但是属于醉驾只有两人。其中一人是龙观乡卫生院原党支部委员、副院长郑坚定,另一人是高桥镇岐湖村原第二党支部书记陈海林。

  通报说,今年8月6日20时许,郑坚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今年10月15日,海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郑坚定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11月13日,郑坚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11月19日,郑坚定受到撤职处分。

  而陈海林是去年11月4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同样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今年3月15日,海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海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8月22日,陈海林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案情就这样。但是,把两个案例摆在一起通报,难免让人互相比较,从而陷入疑惑?

  满腹狐疑之下,记者自学了一通,先后查了两部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

  从驾驶人的血液乙醇含量来说,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就是醉驾。按通报,郑坚定的酒精含量是152mg/100ml,陈海林197mg/100ml,都属于醉驾。

  法院也都判处为:“危险驾驶罪”,按刑法规定,要“处拘役,并处罚金”。

  但是,最终的处罚,却各不相同。

  今天下午,记者采访了海曙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她发来一份《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这份纪要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时间就在10月8日,也就是上个月。 

  在第五条“关于刑事处罚”第2条规定——

  “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郑坚定的血液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 以下,其判决时间也在这份文件之后,显然是适用了会议纪要精神。

  而陈海林查处的酒精含量是197mg/100ml,超过170mg/100ml 以下的标准。而且,陈海林判决时间是在今年3月,早于下发“会议纪要”的时间。

  原来,真相在此!

  当然,这里要说明的是,浙江关于“醉驾”量刑的新探索,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下进行的。

  其实,早在2017年,浙江就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适用缓刑的标准有所放宽。

  此次,又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印发新规,对立案标准、免刑标准等进行了调整。

  据“会议纪要”解释,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