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刘挺 沈孙晖 通讯员 詹卿镱 王梦莎
“开业特惠,全场低至五折”“开业大酬宾,优惠豪礼席卷全城”……这类开业活动在街头巷尾屡见不鲜,为了能在短时间内吸引更多客源,商家往往绞尽脑汁营造促销氛围。
然而,象山一家超市刚开业时就收到了一张3万元“罚单”,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对面的超市昨天开业,很多东西都在搞特价,咱们一起去看看!”前不久,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正在开展日常检查,街上一群大妈们的对话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红枣6.98元/斤、牛肉蚕豆6.99元/斤、窝窝头10.80元/斤、虾皮19.90元/斤……走进超市,执法人员发现店内不少货架上都张贴着醒目的“特价”标价牌,一旁的喇叭不停地叫卖着特价商品,相比起其他货架商品,特价商品更为畅销。
刚开业就标“特价”,那“原价”是多少?由于标价牌上未标注“原价”价格,执法人员查看了部分“特价”商品的电脑交易记录,结果发现这些商品均无可比较的“原价”,开业以来一直都是以标示的“特价”价格进行销售。
根据《价格法》相关规定,“特价”商品的价格不得等于或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即不得等于或高于比较价格——“原价”。而“原价”则是指经营者在此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就是此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的交易价格。由此看来,该超市标示的“特价”实则为“原价”,其行为属于价格欺诈。
考虑到新店开张,超市负责人缺乏对价格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才错误标示“特价”商品,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对负责人作法律法规宣教。当天,该超市就对标示的“特价”商品标价进行了调整。
但好景不长,几天后,该超市又重蹈覆辙,对促销商品标示了高于前七日原价的“特价”价格。这两天,象山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立案查处,处以罚款3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特价”是价格术语,经营者要明确它的特殊含义,做到有依据或有比较标准,再对消费者予以明示,不得乱用、滥用。消费者在购买促销商品时要看清价格、货比三家,警惕降价促销陷阱,如遇到虚标“原价”、乱标“特价”情况,可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投诉。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