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余姚的孙某向施某迪、施某林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每月借款利息为4000元,五个月后归还本金。但施某迪、施某林未要求孙某出具借条,而是让他在一份租赁合同上签字。该份租赁合同上写明每个月租金2100元,孙某以出租人身份在合同上写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房屋地址等信息,而承租方、租赁期限、合同签订日期等都是空白的,孙某还向施某迪、施某林出具租金收款凭证。
之后,孙某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也未还款,多次催讨未果,施某迪、施某林便拿着这份租赁合同来到余姚陆埠镇孙某家,开锁进入该住宅,并更换了锁芯。
孙某父母归家后发现异样,并向警方报警,施某迪、施某林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捕。
本案所涉房屋为孙某父母所有,孙某无权处置该房屋。施某迪、施某林当初借款给孙某,与对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法律上属无效。余姚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迪、施某林采用无效的租赁合同,结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造成受害人孙某父母无法正常进入,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两人均因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陈文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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