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十条禁令”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做好疫情防控的“十条禁令”通告如下:
1.严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村(小区),特殊情况做好登记备案;本村(小区)人员未经体温检测不得进入;一个村(小区)只设一个主出入口。
2.严禁人员集聚、串门,村(小区)内文化、娱乐、宗教等人员密集场所全部关停,停办“红白喜事”,确需办理“白事”的要报村(社区)备案且从简。
3.严禁未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或在开放环境集中办公。
4.严禁隐瞒实情。本地居民出现发热症状或从宁波大市外返回必须在1小时内主动向村(社区)报告;所有来自宁波大市外人员必须在1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来自湖北及温州、台州等其他疫情高发区人员及与该类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要同时落实好医学观察。
5.严禁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私自外出或与非工作人员接触。一般每户家庭每2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物资,其他人员除疫情防控、生病就医、医疗物资生产等需要外,不得外出。
6.严禁企业在2月9日24时之前复工(应急保障需要的企业除外)。要求员工开工前不得返鄞。严禁非涉及民生领域的市场在2月9日24时前复市;经营户主要来自湖北及温州、台州等其他疫情高发区的市场必须暂缓复市。
7.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提前开学。由此耽误的课程要安排补课。
8.严禁市场、公共交通、商务楼宇、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未按规定落实人员进出管理、体温测量、通风、消毒等措施而对外开放。
9.严禁出租房房东不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房东要主动劝说来自湖北及温州、台州等疫情高发地区的租客近期不要返鄞,确实提前返回的,要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村(社区)并落实医学观察管控措施。
10.严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违反上述“十条禁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从重处罚,造成疫情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鄞州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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