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发挥在疫情防控中的税收救济作用,宁波税务部门根据前期收集到的问题和建议,以即问即答的形式编写了货物和劳务税业务专辑,以便纳税人精准理解相关政策及服务措施,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公司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并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据实抵扣。
●我酒店按照政府安排为重点疫情地区返甬人员提供集中隔离服务,住宿费远低于酒店日常挂牌价格,计提销项时要不要调整?
答:特殊时期政府安排和指导的价格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情形,可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如果你单位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的政策。
●我公司是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口罩防护服,政府准备给我们复工返岗补贴,增值税应怎么处理合适?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你单位取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如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的情形,则适用“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我是一家旅行社,客户节前预定的行程也付款了,我们上个月已经开票申报增值税,现在订单取消,要怎么处理?
答:按照现行规定,你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进行相应所属期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抵减。
●我是餐饮企业,节前准备了大量食材,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部分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公司财务人员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到单位上班,单位有几张专用发票,快超过360天了,应该怎么办?
答:不用担心,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360日认证期限限制。
●我在春节前新购了一辆私家车,原本节后办理缴税上牌,现在办不了,如果造成车辆购置税逾期申报,如何进行处理?
答:近期我们在宁波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及“宁波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车购税业务网上办》的操作指引,您可根据需求自行进行网上申报。
同时,自2020年1月22日至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响应期结束,对确因疫情影响而不能按时申报纳税的,不予行政处罚。
●我是一家支持疫情防控的物资生产企业,请问在增值税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适用政策条件以公告为准。
●我是宁波人,目前在外地创业,现采购了一批N95口罩定向捐赠给了家乡,这批捐赠物资在增值税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我们是一家公立医院,请问除了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外,还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政策规定,除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此外,还有支持医疗行业企业科研攻关税收政策值得关注。比如: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我们是小微企业,本身经营情况就不太好,受疫情影响更是雪上加霜,请问对我们这样的企业有特殊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内容,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特殊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同时。小微企业可关注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宁波晚报记者 周静 通讯员 戚朝
编辑: 陈晓怡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