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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文:向他人吐口水故意传播病毒的 从重处罚!
稿源: 浙江新闻客户端   2020-02-08 13:20:09报料热线:81850000

【专题】宁波全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向他人吐口水等方式故意传播病毒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

  浙江高院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危害公共安全,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借机造谣传谣,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等,捕杀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制品,“暴力伤医”,妨害公务等各类妨害预防、控制疫情的各类犯罪行为。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以向他人吐口水等方式,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

  对于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

  对疫情期间,利用民众求购口罩等防护物资的心理,通过网络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按照诈骗罪或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从重处罚。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疫情防控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分别按照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从重处罚。

  同时,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坏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大局稳定的各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并及时通报曝光。

  防疫紧缺资源的买卖,因受政府调配被诉违约的,不予支持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关系,拒付或者拖延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主张劳动者旷工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由于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救治措施、没有延误治疗或者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没有明显过错的,应认定医疗机构履行了诊疗护理义务。在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时,要综合考量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等因素。

  确因受疫情影响而致使餐饮、旅游、住宿等服务合同无法履行,合同一方请求解除的,依法予以支持,并按照合同法规定合理确定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关消费服务、买卖合同可以履行,但商品、服务提供方主张因疫情影响需增加商品、服务价款的,不予支持。

  对于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资源,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因受政府调配而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的,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对防控疫情开展的金融创新行为,在法律框架内,可以在征询政府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后,通过司法裁判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支持中小微企业以新型担保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联动协作,依法处理有关民间借贷案件,既要严厉打击高利放贷和“套路贷”等非法行为,也要对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短期资金拆借行为予以依法保护。

  对涉疫情防控医疗机构、急需物资供应企业依法审慎执行

  对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不宜采取财产保全、财产拍卖等措施,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对申请修复信用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要依法及时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积极保障相关机构、企业正常运转,全力以赴参与疫情防控。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省高院发文:向他人吐口水故意传播病毒的 从重处罚!

稿源: 浙江新闻客户端 2020-02-08 13:20:09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向他人吐口水等方式故意传播病毒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

  浙江高院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危害公共安全,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借机造谣传谣,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等,捕杀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制品,“暴力伤医”,妨害公务等各类妨害预防、控制疫情的各类犯罪行为。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以向他人吐口水等方式,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

  对于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

  对疫情期间,利用民众求购口罩等防护物资的心理,通过网络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按照诈骗罪或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从重处罚。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疫情防控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分别按照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从重处罚。

  同时,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坏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大局稳定的各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并及时通报曝光。

  防疫紧缺资源的买卖,因受政府调配被诉违约的,不予支持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关系,拒付或者拖延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主张劳动者旷工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由于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救治措施、没有延误治疗或者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没有明显过错的,应认定医疗机构履行了诊疗护理义务。在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时,要综合考量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等因素。

  确因受疫情影响而致使餐饮、旅游、住宿等服务合同无法履行,合同一方请求解除的,依法予以支持,并按照合同法规定合理确定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关消费服务、买卖合同可以履行,但商品、服务提供方主张因疫情影响需增加商品、服务价款的,不予支持。

  对于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资源,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因受政府调配而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的,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对防控疫情开展的金融创新行为,在法律框架内,可以在征询政府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后,通过司法裁判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支持中小微企业以新型担保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联动协作,依法处理有关民间借贷案件,既要严厉打击高利放贷和“套路贷”等非法行为,也要对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短期资金拆借行为予以依法保护。

  对涉疫情防控医疗机构、急需物资供应企业依法审慎执行

  对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不宜采取财产保全、财产拍卖等措施,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对申请修复信用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要依法及时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积极保障相关机构、企业正常运转,全力以赴参与疫情防控。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