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就依法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作出决定
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法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中国宁波网记者吴向正 通讯员朱勤锋
当前,宁波即将迎来返岗返工返校“三返”期,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今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为政府最严格防控工作增强制度供给,提供法治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市人大常委会此次专门作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决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的重要举措。《决定》的出台,有利于巩固我市疫情防控前期成果,支持政府继续依法防控疫情;同时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自身在疫情防控中的责任,更好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共同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
《决定》明确,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区县(市)、乡镇(街镇)、村(社区)等防护网络,发挥“最多跑一次”机制作用,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落实全市联防联控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县(市)统一部署,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针对性采取防控举措,做好本辖区内的防控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
《决定》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自觉学习疫情防护知识和相关规定,做好自我防护,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
个人应当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义务,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服从、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个人应当减少外出活动,不组织、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自觉抵制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行为。
从疫情严重地区来甬返甬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做好服务管理。
市县两级政府可以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决定》明确,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应当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病人救治需要。
应当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
《决定》明确,政府及部门应当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及早谋划制定健康诊断、交通组织等预案,细化完善企业复工规定,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切实做好恢复正常生产后疫情防控。
充分发挥各类数字平台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证照快递等方式,在线办理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
疫情信息不得缓报瞒报漏报谎报
《决定》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瞒报、漏报、谎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本市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妨碍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按照相关规定将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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