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张弛 王博 通讯员王文娜
记者今天从市水利局获悉,该局制订出台了《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落实支持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记者注意到,通知中要求,根据省、市发改委的通知精神,将2020年2月份、3月份、4月份的企业经营性用水量到户价格下浮10%。此外,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用水“欠费不停供”,疫情解除3个月内,由企业用户补缴各项费用,免除违约金;疫情期间免收重点单位接水配建费用,对防疫定点医疗机构、临时隔离治疗点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申请水表新装或改装,实行免费设计、施工,并免费提供内部供水管道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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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十条举措全文:
一、减轻企业资金负担。疫情期间,新开工水利项目暂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协商提高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因疫情影响,造成项目竣工验收延迟的,在项目完成完工验收及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可提前支付工程尾留款。
二、缓解企业履约压力。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不计相关违约责任。因疫情不能及时到岗的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可暂由不低于相应资格人员替岗履责。确因受到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发生损失,而后为完成节点目标发包方要求赶工,所增加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依据《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示范文本(2014版)》合同条款“主要材料上下浮5%时应进行价格调整”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人工费的调差也可纳入协商范围。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
三、简化项目前期程序。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技术难度较低的重大水利项目施行立项、可研一次审批。其中由市水利局负责的重大水利项目立项、可研的技术审查,在建设单位提供完整审查资料和专业第三方编制的技术咨询意见基础上,原则上不再组织集聚式的技术审查会议,由局内讨论后,直接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积极沟通发改部门,对实施难度一般的水利项目,不再召集开展集聚式项目评审会议,在水利部门技术审查意见基础上直接予以审批。
四、信用激励企业疫情防控。鼓励企业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对在甬从业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动态评价时,对疫区进行捐资捐物、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或行政部门表彰的给予信用加分,分值设1-2分;对疫情期间防控有力、复工快速、年度目标完成出色的企业给予信用加分,分值设1-2分。加分有效期为2020年。第一季度的信用动态评价成果提交时间推迟到4月15日。
五、落实养护企业政策支持。水利养护项目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合同期限届满的,各地按照实际情况予以合理顺延,鼓励企业以信息化手段开展巡查。在保证功能性和安全性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养护绩效评价标准。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疫情防控能力提升改造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纳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范围。
六、降低企业用水成本。根据省、市发改委的通知精神,将2020年2月份、3月份、4月份的企业经营性用水量到户价格下浮10%;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用水“欠费不停供”,疫情解除3个月内,由企业用户补缴各项费用,免除违约金;疫情期间免收重点单位接水配建费用,对防疫定点医疗机构、临时隔离治疗点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申请水表新装或改装,实行免费设计、施工,并免费提供内部供水管道维修服务。
七、提升用水服务质量。优化用水营商环境,简化流程,企业用水报装实行“221”目标(2个工作日、2个环节、1份资料),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要事先办;全面推行供水业务“网上办”、“掌上办”,针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用水问题,应主动对接企业用水需求,提供优质服务;为防疫定点医疗机构、临时隔离治疗点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配备客户服务经理,实行点对点服务,实时掌握和满足企业的用水需求。
八、调增计划用水。对于承担疫情防控工作的医院及相关单位、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等,各地节水主管部门要根据防控期间实际用水需求科学合理安排企业用水计划,保障重点单位、企业正常用水;用水计划下达后上述疫情防控重点单位、企业因实际工作需要发生用水量增加的,节水部门要主动、快速做好用水计划调增受理及复核工作,计划调增期限为2020年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
九、延缓企业费用收缴。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申请可以缓交水资源费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费,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完成。对于承租市级水利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免收2-3月份的租金。
十、实施水利审批绿色通道。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水利改革,积极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到期的取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等办证事项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对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取水许可、排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可依法依规实行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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