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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困难可以降薪吗?这些企业关心的问题有回应了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03-10 22:01:00报料热线:81850000

【专题】宁波打赢防疫阻击战发展总体战

  中国宁波网记者 胡琳芸 周琼 通讯员 任社

  公司已复工,员工拖延不来上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单位经营困难,可以变更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吗?

  公司有员工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在他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

  今天,宁波市人社局召开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政策答疑会,为企业普遍关心的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关系处理、劳务派遣、灵活用工、工资发放、延长工作时间等问题现场答疑。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大家普遍关系的问题。

  问:公司已经复工,但是有个别外地的员工拖延着不来上班,也提出没有正当的理由,对公司正常管理造成不小影响。请问作为企业方,对这些员工可以作何处理?

  答:对于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首先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在此前提下,职工应当服从企业的复工安排。对不愿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就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问:因受疫情影响,单位效益下降、经营困难,可以变更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吗?如果可以,可以变更哪些内容?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作岗位等条款进行变更。但在变更劳动合同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劳动合同变更的前提是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应签订书面变更合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企业与员工各执一份。

  问:餐饮企业目前因疫情导致门店歇业,财务现金流紧缺导致不能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员工以此为由与企业解约,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人社部和浙江省充分考虑到了疫情对企业和职工造成的影响,对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于2020年2月7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结合《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

  因此,如果此期间,员工以企业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

  问:我们公司有部分工作人员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那么在疫情期间,如果要将派遣员工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注意哪些情况?

  答:你们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在处理劳务派遣员工时要注意以下情况:如需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中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为由,将这些被派遣员工退回到劳务派遣单位。

  问:疫情期间,企业有哪些灵活的用工方式可以采用? 工作时间如何灵活安排?

  答:这次疫情确实给企业带来了一些影响。比如我省推迟复工时间,企业不能正常开工;有些地方采取封锁措施,人员出不来。为此,人社部和浙江省从尽可能减少疫情对企业带来的损失出发,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灵活用工方面规定,因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可以采取共享劳动、非全日制用工、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增强用工灵活性;在工作时间安排方面规定,企业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延长综合计时制的计算周期、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各类假期等方式,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问:我们是集团公司,公司旗下有很多的工厂和门店,部分地区的工厂、门店,如武汉的,在今后较长时间内无法复工,这部分员工在现阶段也不好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可以发放低于当地生活费标准的工资?

  答:按照规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也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由于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样,所以下属公司如果在武汉的,要执行武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生活费发放标准。

  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保税区每月2010元;慈溪、余姚、杭州湾新区每月1800元;象山、奉化、宁海每月1660元。

  问:我们公司2月20日才复工,请问员工整个2月份的工资该如何发放?

  答:关于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国家和省市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不同时间段的工资支付标准有所不同:

  一是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为国家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其中1月31日至2月1日,如果劳动者休息,那么不计薪,但不能在当月工资中倒扣这两天的工资。如果劳动者按用人单位要求出勤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当然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用人单位不能抵扣年休假等各类假期。

  2月2日,这天本身就是休息日,那么这天如果劳动者休息,则不计薪如果劳动者按用人单位要求出勤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同样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是2月3日至2月9日是浙江省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其中2月3日至2月7日是原来的工作日,如果劳动者未出勤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在此期间如果劳动者有出勤的,那么就按其出勤天数支付正常工作的工资。2月8日至2月9日是原来的休息日,这两天如果劳动者未出勤的,则不计薪。如果劳动者按用人单位要求出勤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同样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综上,如果你公司在2月9日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措施解除以后仍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那么在2月10日至2月19日这段停工停产期间,属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问:企业复工后,对延长工作时间有哪些限制?

  答: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疫情期间,用工单位还没有复工,被派遣员工在家待岗期间,人力资源公司该如何发放被派遣员工工资?

  答:劳务派遣的情况确实比较复杂,这其中涉及到三方,一方是劳务派遣公司、一方是实际用工单位,还有一方是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向该劳动者支付工资。

  虽然现在是用工单位因疫情影响没有复工,但劳务派遣公司还是应该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春节假期延长、复工时间推迟等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

  问:我们公司有个员工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请问在他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问:对于2月份疫情期间企业安排在家办公的员工,因考虑到工作强度及工作量均无法达到在办公室办公的效果,是否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答: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问:如果有职工感染新冠肺炎,或有职工是密切接触者,他在隔离治疗期间,公司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又正好到期,该如何处理?

  答: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如果其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我们公司有些岗位经行政许可,实行的是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今年第一季度受疫情影响,很难进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安排。请问疫情期间原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能否延长?

  答: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在疫情期间工时计算周期的问题,《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4 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意见的通知》作了相应的规定,允许企业适当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本年度内的休息日。

  因此,你公司可以将以季为周期的延长为半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问:如果员工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或者密切接触者,在他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问:公司有部分外地员工,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工资待遇怎么发放?

  答:浙江省规定,企业复工的时间是2月10日。2月10日以后,如果职工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编辑: 应波纠错:171964650@qq.com

经营困难可以降薪吗?这些企业关心的问题有回应了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03-10 22:01:00

  中国宁波网记者 胡琳芸 周琼 通讯员 任社

  公司已复工,员工拖延不来上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单位经营困难,可以变更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吗?

  公司有员工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在他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

  今天,宁波市人社局召开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政策答疑会,为企业普遍关心的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关系处理、劳务派遣、灵活用工、工资发放、延长工作时间等问题现场答疑。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大家普遍关系的问题。

  问:公司已经复工,但是有个别外地的员工拖延着不来上班,也提出没有正当的理由,对公司正常管理造成不小影响。请问作为企业方,对这些员工可以作何处理?

  答:对于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首先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在此前提下,职工应当服从企业的复工安排。对不愿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就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问:因受疫情影响,单位效益下降、经营困难,可以变更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吗?如果可以,可以变更哪些内容?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作岗位等条款进行变更。但在变更劳动合同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劳动合同变更的前提是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应签订书面变更合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企业与员工各执一份。

  问:餐饮企业目前因疫情导致门店歇业,财务现金流紧缺导致不能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员工以此为由与企业解约,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人社部和浙江省充分考虑到了疫情对企业和职工造成的影响,对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于2020年2月7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结合《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

  因此,如果此期间,员工以企业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

  问:我们公司有部分工作人员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那么在疫情期间,如果要将派遣员工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注意哪些情况?

  答:你们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在处理劳务派遣员工时要注意以下情况:如需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中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为由,将这些被派遣员工退回到劳务派遣单位。

  问:疫情期间,企业有哪些灵活的用工方式可以采用? 工作时间如何灵活安排?

  答:这次疫情确实给企业带来了一些影响。比如我省推迟复工时间,企业不能正常开工;有些地方采取封锁措施,人员出不来。为此,人社部和浙江省从尽可能减少疫情对企业带来的损失出发,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灵活用工方面规定,因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可以采取共享劳动、非全日制用工、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增强用工灵活性;在工作时间安排方面规定,企业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延长综合计时制的计算周期、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各类假期等方式,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问:我们是集团公司,公司旗下有很多的工厂和门店,部分地区的工厂、门店,如武汉的,在今后较长时间内无法复工,这部分员工在现阶段也不好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可以发放低于当地生活费标准的工资?

  答:按照规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也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由于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样,所以下属公司如果在武汉的,要执行武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生活费发放标准。

  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保税区每月2010元;慈溪、余姚、杭州湾新区每月1800元;象山、奉化、宁海每月1660元。

  问:我们公司2月20日才复工,请问员工整个2月份的工资该如何发放?

  答:关于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国家和省市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不同时间段的工资支付标准有所不同:

  一是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为国家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其中1月31日至2月1日,如果劳动者休息,那么不计薪,但不能在当月工资中倒扣这两天的工资。如果劳动者按用人单位要求出勤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当然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用人单位不能抵扣年休假等各类假期。

  2月2日,这天本身就是休息日,那么这天如果劳动者休息,则不计薪如果劳动者按用人单位要求出勤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同样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是2月3日至2月9日是浙江省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其中2月3日至2月7日是原来的工作日,如果劳动者未出勤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在此期间如果劳动者有出勤的,那么就按其出勤天数支付正常工作的工资。2月8日至2月9日是原来的休息日,这两天如果劳动者未出勤的,则不计薪。如果劳动者按用人单位要求出勤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同样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综上,如果你公司在2月9日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措施解除以后仍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那么在2月10日至2月19日这段停工停产期间,属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问:企业复工后,对延长工作时间有哪些限制?

  答: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疫情期间,用工单位还没有复工,被派遣员工在家待岗期间,人力资源公司该如何发放被派遣员工工资?

  答:劳务派遣的情况确实比较复杂,这其中涉及到三方,一方是劳务派遣公司、一方是实际用工单位,还有一方是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向该劳动者支付工资。

  虽然现在是用工单位因疫情影响没有复工,但劳务派遣公司还是应该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春节假期延长、复工时间推迟等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

  问:我们公司有个员工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请问在他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问:对于2月份疫情期间企业安排在家办公的员工,因考虑到工作强度及工作量均无法达到在办公室办公的效果,是否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答: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问:如果有职工感染新冠肺炎,或有职工是密切接触者,他在隔离治疗期间,公司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又正好到期,该如何处理?

  答: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如果其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我们公司有些岗位经行政许可,实行的是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今年第一季度受疫情影响,很难进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安排。请问疫情期间原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能否延长?

  答: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在疫情期间工时计算周期的问题,《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4 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意见的通知》作了相应的规定,允许企业适当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本年度内的休息日。

  因此,你公司可以将以季为周期的延长为半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问:如果员工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或者密切接触者,在他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问:公司有部分外地员工,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工资待遇怎么发放?

  答:浙江省规定,企业复工的时间是2月10日。2月10日以后,如果职工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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