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王先生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他于2019年1月14日其在象山购买一套商品房。小区名为“海城华府紫金苑小区”,由宁波泛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
王先生已全款付清房款,当时开发商未开具发票。合同中写明2019年6月30日交房,延期一方需承担违约金。之后,开发商通知业主延期到2019年12月10日交房,交房时又告知王先生要先办理交房手续再开发票,王先生不予认可,因此当时未办理交房手续。
之后开发商又承诺最迟于2020年2月24日交房并开发票,但是因疫情问题王先生并未前去办理手续,2020年3月开发商同意交房并开具发票。
王先生认为是对方违约在先,要求按照合同赔付相应的违约金,双方就此问题交涉不下。
开发商表示违约金赔付可以到2019年12月10日之前,之后是由于疫情造成不予承担。王先生则要求对方按合同支付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3月的违约金。
截至目前,双方仍然僵持不下。
受疫情影响延期交房
开发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今年2月19日,宁波市住建局曾在“民生e点通”上答复网友提问: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防控疫情帮扶企业促进发展的通知》(甬建发[2020]10号),因疫情导致开(复)工延误的,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合理顺延工期,不计违约责任。
宁波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则表示,疫情导致的延期涉及两方面,房地产方交付延期,那么消费者(购房者)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的验房、看房延期也需要房产企业的理解、配合。“特殊时期,合同双方更要遵守契约精神,互相谅解。”
疫情虽属不可抗力
不同情况仍需具体分析
针对目前各种延期交房情况,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的王丽红律师表示,因为疫情引起的合同违约,一般违约方都可以根据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但个案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及免责程度要看具体情况。
关于上述象山王先生投诉的个例,王律师认为,房产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应根据违约的原因去分析,如不属于不可抗力等法定或双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房产商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的韩志清律师也认为,如果合同约定在疫情发生之前就应该交房,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无法及时交付,自然算是违约。如果双方另有合同约定延期,但是延期又正好遇到了疫情,那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因为疫情发生所引发的延期时间,从违约金的计算上也是不相同的,很多时候还需要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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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内不少楼盘工地已经恢复施工,因疫情而延期交房的多家开发商也都通过短信、微信或者书信的形式通知了业主。
城区某楼盘工地上已有工人在作业
某售楼处工作人员表示,因疫情影响工程延期的主要是原本准备在2020年内交付的新房,2021年或再往后几年才交付的期房影响不是很大。
一名房地产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近些年,开发商造房子本来工期排得都很紧,如节后工程进度不能推进,验收环节也要顺延,一系列的问题会引发连锁反应。“特殊时期,房地产企业应在保证防疫到位的前提下复工提速。”该业内人士总结道。
记者 朱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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