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通讯员 徐如霞 记者 沈之蓥
3月11日上午,象山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和网络直播方式,公开审理疫情发生以来象山县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案。
今年1月下旬,被告张某发现市场急需口罩,便决定经营口罩业务进行牟利,并让张某峰(另案处理)帮忙采购业务。
1月25日,张某峰联系驾驶员许某宁(另案处理)到河南省采购口罩。
1月27日,许某宁驾车至河南省长垣市的口罩经营处,以人民币0.8元/只的价格购买了外包装为“飘安”牌等口罩共计12万余只。
1月28日,许某宁将上述口罩运回至张某峰位于象山的一处仓库内存放。
2月1日至2日,被告张某等人明知其所销售的“飘安”牌口罩系假冒伪劣产品,仍将其以人民币2.2—2.3元/只的单价销售给被害人,销售金额共计21.6万元,非法获利12万元。
案发后,象山警方从被告张某处缴获尚未销售的“飘安”牌和其他品牌口罩120只。
2月20日,经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检验,上述口罩的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
2月27日,象山县检察院对被告张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结伙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张某在疫情期间销售伪劣的防护产品,应从重处罚。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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