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董小芳 沈之蓥 通讯员尹杉
商家声称买跑步机打卡满35小时返全款,不料打卡完成商家却以“作弊”推脱。日前,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生效,责令商家退款。
2018年12月,王先生在某网购平台看到一则“0元购挑战赛”活动,活动规则显示,购买跑步机后在APP上报名参加挑战赛,40天内累计跑步35小时以上,跑步机免费送。王先生本就是个健身达人,于是他当即便在该网店下单购买了一套跑步机套餐,共计1598元。
收货后,王先生随即报名参加挑战赛。一个月后,完成了35小时打卡要求的王先生按要求提交申请,不料店家迟迟没有回复。
2019年4月初,王先生发现该网店已关闭。2019年5月,王先生将该网店诉至鄞州法院。
庭审中,网店认可未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核,同时辩称原告在参与活动过程中有换人跑的情况,还有空跑行为。因原告存在作弊行为,已被取消资格,无权要求返还费用并三倍赔偿。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跑步机并参加活动,双方依法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完成活动要求后向被告提交“完成登记”,根据活动规则,被告应在3日内完成审核,如原告要求返款的条件成立则应当返款,但被告未审核也未返款。被告辩称原告存在作弊行为,已被取消资格,但其提交的跑步机“电流/速度”图表、原始数据表复印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无法认定,故对该节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三倍价款的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跑步机,且原告明确表示不退还跑步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跑步机存在质量瑕疵或者购买的价格与其实际价值明显不符等,故对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尚不能认定构成欺诈。
综上,鄞州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499元并支付迟延发货补偿金180元;被告退还原告手环、体脂秤货款99元,原告将手环、体脂秤退还给被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经市中级法院审理,二审维持原判。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