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通讯员梅薇 记者徐挺 王佳
今天,市民政局发布消息:4月1日起,宁波特困群众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平均1621元/月。
据了解,为减轻疫情对宁波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宁波在全省率先启动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工作,新标准比去年提升7.1%。
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标准分别调整为:海曙区1682元,江北区1539元,镇海区1678元,北仑区1596元,鄞州区1924元,奉化区1555元,余姚市1568元,慈溪市1636元,宁海县1635元,象山县1394元,杭州湾新区1636元,大榭开发区1596元,宁波国家高新区1924元,东钱湖旅游度假区1924元。
2018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宁波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50%确定。
疫情期间,民政部门实行特殊时期社会救助全流程网上办理,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截至目前,宁波在疫情防控期间新纳入特困人员28人。
据统计,2019年我市共向3504名特困供养人员发放供养金累计逾57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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