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上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东莞塘厦镇某小区高空掉苹果砸伤三个月女婴一案进行在线宣判,一审判决肇事女孩监护人赔偿185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在线宣判肇事女孩监护人赔偿185万余元
鉴于目前仍处于疫情防控期,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后,于2020年3月31日连线双方进行在线宣判。
该院认为,该案案发原因已经由公安机关查明,小星对此存在过错,依据民法总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小星事发时年仅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对于小区开发商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该院认为我国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对位于阳台下方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但并无规定具体采取何种措施。案涉单元公共出入口是通过2、3、4层房屋阳台逐步突出这一措施来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并且房屋的设计、施工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可见安全措施是合格的。因此,开发商对此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另,物业服务公司举证显示其平时有进行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并在事发后组织小区居民向凡凡进行捐款等,且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是在小星家中,非物业能够管理控制的区域,故物业服务公司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凡凡父母诉请544万余元,其中护理费主张按照凡凡父亲的月工资标准计算,共计426万余元,该院认为因无相关病历资料及医嘱证实凡凡住院期间及定残后二十年确需由其父亲一人护理,故对此不予支持。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凡凡定残后需大部分护理依赖,法院酌定护理系数为80%,并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护理期限为最长的二十年,护理费参照同等级别护理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住院期间和定残后分别按需1人护理150元/天和120元/天,共计723750元,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33681.72元,扣除已赔偿的75000元,小星的监护人还应赔偿凡凡1858681.72元。
案情回顾
天降苹果砸伤女婴肇事方、开发商、物业接连被告
受伤女婴凡凡跟随父母原租住在东莞市塘厦镇某小区。2018年3月9日下午,年仅3个来月的凡凡被家人抱着在小区楼下散步,返回住处时在单元入门处被一个从高空落下的苹果砸伤头部,后陷入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
2018年3月15日,东莞市公安局经对砸中凡凡头部的苹果碎片进行DNA检验鉴定及调查询问,查明苹果系因小女孩小星(化名)不慎从其自家阳台落下。小星跟随家人租住在该单元24层的一套房屋内,事发时11周岁,一人在家。之后,小星的母亲向凡凡赔偿了75000元。
事发后,凡凡先后七次住院治疗,经历了多次手术才脱离险情,共计住院153天。2018年9月28日,凡凡家属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凡凡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凡凡因颅脑损伤遗留左侧偏瘫(肌力2级以下)及开颅术后,分别评定为二级、十级伤残;至少需大部分护理依赖。
2019年1月30日,凡凡父母诉至东莞第三法院,要求小星及监护人赔偿544万余元,后又以单元防护措施存在设计缺陷及物业未尽到安全警示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小区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为共同被告。
2019年10月10日,东莞第三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代理律师庭上两度代小星及其监护人向凡凡及其父母道歉,表示该案并非高空抛物而是坠物,缘于小星的无心之失。被告小区开发商及物业服务公司则均认为自身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连线法官
防治结合 多管齐下 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宣判后,本案审判长、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学坚表示,本案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破坏了原被告双方原本的幸福家庭,既给幼小的凡凡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也使肇事女孩一家背上了沉重的思想负担。事实上,只要肇事女孩的监护人尽到了相应的监护义务,这起高空坠物事件是可以避免的。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再次明确了高空抛物不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一定情形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本案,陈学坚希望能警醒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自身做起,拒绝高空抛物,政府部门、教育机构、广大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应同心协力,加强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等危害的宣传教育,共同守护 “头顶上的安全”,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此外,法官还呼吁加强对高空坠物的预防和管理,如居民增强防范意识,自觉管好自家阳台附属物,定期自查修缮,住建、城管、物业等部门单位联合加强对高层建筑外墙及其附着物的安全检查,并建议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加强保险意识,可通过购买相应的意外保险,转移风险,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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