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现将2020年我县海洋禁渔休渔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禁渔休渔时间
(一)梭子蟹禁渔期: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
(二)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类、围网类及船敷箕状敷网(敷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三)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海洋捕捞过渡渔具中其他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拖网类及其他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五)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原则上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提前结束休渔的,应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同意。
(六)产卵带鱼保护区禁渔期: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拖网渔船及其他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七)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期:核心区4月16日12时至7月1日12时,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注:核心区由以下6点连接而成:A点:北纬30度30分、东经123度10分;D点:29度0分、122度35分;H点:28度30分、122度10分;I点28度30分、122度30分;E点:29度0分、122度55分;B点:30度30分、123度30分)
(八)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某个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不得在休渔期间实施作业变更(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
(九)大戢洋、马鞍列岛、岱衢洋、舟山渔场、韭山列岛、渔山列岛、大陈洋、温台渔场、七星岛、官山岛等10个产卵场保护区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禁止除钓具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生产。
(十)伏休期间,渔船不得以任何形式赴福建、海南、朝鲜等海域生产。
(十一)休渔期间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关于渔船异地休渔的规定。未获得渔业主管部门同意的,自觉按时返回船籍港休渔。
(十二)全县渔民应自觉遵守伏季休渔有关规定,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举报电话:967201。
特此通告。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1日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