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吴向正
4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该条例的通过,将为我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和效益,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能力和水平,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推动立法与改革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重要举措。条例进一步健全了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落实了交易责任、规范了交易行为、明确了交易程序,有利于促进公平交易,降低交易环节的社会成本。
条例规定,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集中监管和共同监管相结合。市政府应当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利用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整合共享的优势,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本市已经设立的各类领域性、区域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当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覆盖全市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多跑一次”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采用告知承诺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
条例规定,本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制度。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交易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交易范围、交易组织形式以及出让项目的底价等法定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时予以确定并通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干预。
条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主体、方式、组织形式以及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交易合同签订和履行等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国家、省规定的公共媒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不履行监管、服务职责的,有权向监察机关、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咨询投诉机构投诉、举报。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