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吴向正
4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的决定。该条例的修改,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并使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条例修改增加了“本市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以及“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的作用。
条例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设置专用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方对医疗服务的意见等。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历资料的种类,将体温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等明确为病历的内容。
鉴于社会平均工资逐年增加和赔偿范围的扩大,而实践中因为鉴定时间较长,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结,根据实际需要,修改后的条例将“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应当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修改为“索赔金额十五万元以上应当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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