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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暖口罩冒充N95……宁波公布防疫物资专项整治十大案例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07-15 17:16:00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通讯员宣文 记者刘挺

  今天,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全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与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产品质量、不正当竞争、认证检验检测、价格等领域违法行为。这是继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部分典型案例之后,宁波再次评选推出的一批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据悉,该整治行动开展近2个月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6323人次,检查经营者2416户(人),查办各类防疫物资案件142件,涉案金额3161万元,目前已结案44件,罚没款204万元,移送公安机关3件。

  案例1:宁波保税区某电商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口罩案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保税区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区域内某电子商务公司两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3种规格型号无中文标签的标示韩国进口KF80口罩2万多个。经查,当事人自疫情发生以来,从杭州某电商平台购入标示韩国进口KF80口罩共计16万余个,除去用于社会捐赠、自用消耗和网售退货破损报废的口罩之外,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口罩共计76730个,货值金额达90余万元。办案机关书面通知当事人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完整溯源、合法有效的进口证明材料,已涉嫌违反《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保税区分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6月24日,当事人被处没收已查封的涉案口罩,并处罚款541400元。

  案例2:陆某某涉嫌销售劣质熔喷布案

  5月下旬,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宁波某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举报,称当事人陆某某向其公司销售的用于生产民用口罩的熔喷布不合格。经查,举报人委托其外甥王某采购熔喷布用于生产民用口罩,王某经人介绍,前往江苏丹阳市当事人陆某某工厂,约定向当事人采购过滤效率为90%的熔喷布,价格为49万/吨,购进熔喷布4批共925.6公斤,货款共45.35万元。举报人在使用上述熔喷布之前,先后自行提取样品两次送检,检测结果过滤效率分别为18%和12.4%,与双方购销时所约定的过滤效率90%不符。6月2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仓库内存放的该批熔喷布进行了抽检,检验的颗粒过滤效率为27.9%。当事人陆某某销售劣质熔喷布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产品质量相关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予以了立案调查,现此案还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3: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酒精消毒液涉嫌虚假宣传案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镇海区某物业公司采购酒精消毒液提供的相关线索,对当事人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销售酒精消毒液商品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向宁波市镇海某化工有限公司采购了一批某品牌75%酒精消毒液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其经营的电商平台上显示上述采购的酒精消毒液已售220ml装3721瓶、220mL整箱装454箱、20L桶装2430桶,而实际销售分别为419瓶、12箱、6桶,平台显示销量与实际销量不符。同时,查明上述酒精消毒液标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2日,而实际生产日期均晚于标称日期,且标称规格220ml装的实际容量仅为200ml。当事人对其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的酒精消毒液商品的销售状况等进行了虚假商业宣传,且销售生产日期标识不真实等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6月30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慈溪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案

  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在当事人慈溪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购买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外包装上标有“”商标、许可证编号、注册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及失效日期等内容,但标注的生产日期晚于购买日期。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业务员韩某处以5元/包购入上述口罩50包(20个/包),再以10元/包价格向消费者销售了25包(剩余的赠送)。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口罩(第二类医疗器械)供货商的证照、购货凭证和查验记录资料。经发函协查,证实上述口罩非标示企业生产,属于假冒产品。同时,河南当地公安机关也提供了业务员韩某的调查材料,反映其非法经营的相关信息。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慈溪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没款50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马某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系列案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其从药店购买的某品牌口罩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晚于购买日期,怀疑购买的口罩有问题。经查,疫情期间,当事人马某以2.5元/包的价格,从河南人解某处购入标示“”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卫安”口罩6000包、12万个(均为“早产”口罩),除130包赠送他人外,其余5870包以5元/包的价格销售给了宁波的8家药店和个人;该8家药店和个人又以每包10-25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经鉴别,确认该批口罩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上述口罩属医疗器械,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不真实,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6月11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马某竞合择一从重处罚,处以罚没款164537.5元;同时,对所有涉及此案的当事人均进行了立案查处,该批系列案件累计罚没款达50余万元。

  案例6:某熔喷布生产线设备制造企业涉嫌虚假广告案

  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举报,组织对当事人宁波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宁波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口罩熔喷布生产线设备的加工制造。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见证下,对当事人的官网进行了检查,现场证实:当事人在对其生产的口罩融喷布设备的宣传上,表述有“全球疫情肆虐最具投资价值项目;打通口罩产业链最硬核环节;产线投资优势:周期短:7-10天出货,国内最短定货周期、质量优:喷丝板精工细作,非疫情期赶制速成、回本快:投入小产出高,短期内收回设备投入款、操作易:全自动生产,一人操作,即学即会”等内容。当事人在官网上的表述,其行为已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北仑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7:宁波某塑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标注案

  镇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宁波某塑业有限公司口罩生产车间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已包装好的口罩40箱,外包装上贴有标签纸,标签纸上印有“KN95非医用防尘口罩、CE”等内容。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拆箱检查,发现每箱装有128袋口罩(10个/袋,共计51200个),每袋口罩里面都有1张合格证、1张外文标签,合格证上印有“产品名称:KN95口罩、主要原料:无纺布、过滤材料等、执行标准:GB2626-2006”等内容,外文标签上印有“CE”标志。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宁波某塑业有限公司无法出示“CE认证”证书,上述口罩是由义乌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该塑业公司订购的,并提供了合格证和外文标签,口罩单价为6元/个,货值共计30.72万元。当事人在未取得“CE认证”证书的情况下,在生产用于出口的非医用个人防护口罩(KN95)的外包装上加贴含有“CE”内容的标签纸,属对商品性能作虚假标注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相关规定。镇海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对两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相关案件还在查办中。

  案例8:宁波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6月上旬,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浦东某单位发来的关于协查宁波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批防疫物资的函。经查,发现当事人宁波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发往上海对外销售的1000个“红外线额温计”,所有产品的外包装上都未标明生产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货值金额约19.1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6月16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该案还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9:宁波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虚假标注口罩案

  2020年5月14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对区域内口罩生产企业大检查时,发现宁波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一个口罩生产流水线的工人,正在将其生产的一次性口罩以50个/包为单位进行包装,包装入彩色纸盒时,随附了一张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16日。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其停止生产,并对现场发现的已包装完毕准备发货的96大箱计19.2万个该批次口罩实施查封,并进行抽样送检,整批涉案口罩货值约2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产品质量的相关规定,构成生产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的违法行为,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现该案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10:余姚某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向当事人余姚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天猫网店购买N95、KN95口罩,实际收货并非N95、KN95口罩。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及网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其从事日用百货经营活动的天猫网店“南极人某某专卖店”的下架商品中,发现一款名为“防护N95防尘加厚透气防雾霾透气一次性儿童KN95女冬口罩”商品的销售记录,其中含非N95、KN95类型口罩。经调查,当事人从义乌采购了部分N95、KN95口罩,又从余姚当地采购了部分非N95、KN95的保暖口罩和插片口罩,在其天猫网店上销售。当事人自行设计销售网页,将上述口罩搜索关键词设为“防护N95防尘加厚透气防雾霾透气一次性儿童KN95女冬口罩”,并在网页上方醒目位置显示,口罩分类名称均未注明是否N95或KN95类型,给消费者在搜索商品名称时造成误导进而造成误购。当事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最后当事人被处以罚款10万元。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保暖口罩冒充N95……宁波公布防疫物资专项整治十大案例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07-15 17:16:00

  中国宁波网通讯员宣文 记者刘挺

  今天,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全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与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产品质量、不正当竞争、认证检验检测、价格等领域违法行为。这是继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部分典型案例之后,宁波再次评选推出的一批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据悉,该整治行动开展近2个月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6323人次,检查经营者2416户(人),查办各类防疫物资案件142件,涉案金额3161万元,目前已结案44件,罚没款204万元,移送公安机关3件。

  案例1:宁波保税区某电商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口罩案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保税区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区域内某电子商务公司两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3种规格型号无中文标签的标示韩国进口KF80口罩2万多个。经查,当事人自疫情发生以来,从杭州某电商平台购入标示韩国进口KF80口罩共计16万余个,除去用于社会捐赠、自用消耗和网售退货破损报废的口罩之外,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口罩共计76730个,货值金额达90余万元。办案机关书面通知当事人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完整溯源、合法有效的进口证明材料,已涉嫌违反《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保税区分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6月24日,当事人被处没收已查封的涉案口罩,并处罚款541400元。

  案例2:陆某某涉嫌销售劣质熔喷布案

  5月下旬,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宁波某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举报,称当事人陆某某向其公司销售的用于生产民用口罩的熔喷布不合格。经查,举报人委托其外甥王某采购熔喷布用于生产民用口罩,王某经人介绍,前往江苏丹阳市当事人陆某某工厂,约定向当事人采购过滤效率为90%的熔喷布,价格为49万/吨,购进熔喷布4批共925.6公斤,货款共45.35万元。举报人在使用上述熔喷布之前,先后自行提取样品两次送检,检测结果过滤效率分别为18%和12.4%,与双方购销时所约定的过滤效率90%不符。6月2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仓库内存放的该批熔喷布进行了抽检,检验的颗粒过滤效率为27.9%。当事人陆某某销售劣质熔喷布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产品质量相关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予以了立案调查,现此案还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3: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酒精消毒液涉嫌虚假宣传案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镇海区某物业公司采购酒精消毒液提供的相关线索,对当事人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销售酒精消毒液商品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向宁波市镇海某化工有限公司采购了一批某品牌75%酒精消毒液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其经营的电商平台上显示上述采购的酒精消毒液已售220ml装3721瓶、220mL整箱装454箱、20L桶装2430桶,而实际销售分别为419瓶、12箱、6桶,平台显示销量与实际销量不符。同时,查明上述酒精消毒液标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2日,而实际生产日期均晚于标称日期,且标称规格220ml装的实际容量仅为200ml。当事人对其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的酒精消毒液商品的销售状况等进行了虚假商业宣传,且销售生产日期标识不真实等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6月30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慈溪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案

  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在当事人慈溪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购买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外包装上标有“”商标、许可证编号、注册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及失效日期等内容,但标注的生产日期晚于购买日期。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业务员韩某处以5元/包购入上述口罩50包(20个/包),再以10元/包价格向消费者销售了25包(剩余的赠送)。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口罩(第二类医疗器械)供货商的证照、购货凭证和查验记录资料。经发函协查,证实上述口罩非标示企业生产,属于假冒产品。同时,河南当地公安机关也提供了业务员韩某的调查材料,反映其非法经营的相关信息。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慈溪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没款50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马某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系列案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其从药店购买的某品牌口罩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晚于购买日期,怀疑购买的口罩有问题。经查,疫情期间,当事人马某以2.5元/包的价格,从河南人解某处购入标示“”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卫安”口罩6000包、12万个(均为“早产”口罩),除130包赠送他人外,其余5870包以5元/包的价格销售给了宁波的8家药店和个人;该8家药店和个人又以每包10-25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经鉴别,确认该批口罩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上述口罩属医疗器械,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不真实,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6月11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马某竞合择一从重处罚,处以罚没款164537.5元;同时,对所有涉及此案的当事人均进行了立案查处,该批系列案件累计罚没款达50余万元。

  案例6:某熔喷布生产线设备制造企业涉嫌虚假广告案

  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举报,组织对当事人宁波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宁波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口罩熔喷布生产线设备的加工制造。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见证下,对当事人的官网进行了检查,现场证实:当事人在对其生产的口罩融喷布设备的宣传上,表述有“全球疫情肆虐最具投资价值项目;打通口罩产业链最硬核环节;产线投资优势:周期短:7-10天出货,国内最短定货周期、质量优:喷丝板精工细作,非疫情期赶制速成、回本快:投入小产出高,短期内收回设备投入款、操作易:全自动生产,一人操作,即学即会”等内容。当事人在官网上的表述,其行为已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北仑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7:宁波某塑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标注案

  镇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宁波某塑业有限公司口罩生产车间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已包装好的口罩40箱,外包装上贴有标签纸,标签纸上印有“KN95非医用防尘口罩、CE”等内容。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拆箱检查,发现每箱装有128袋口罩(10个/袋,共计51200个),每袋口罩里面都有1张合格证、1张外文标签,合格证上印有“产品名称:KN95口罩、主要原料:无纺布、过滤材料等、执行标准:GB2626-2006”等内容,外文标签上印有“CE”标志。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宁波某塑业有限公司无法出示“CE认证”证书,上述口罩是由义乌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该塑业公司订购的,并提供了合格证和外文标签,口罩单价为6元/个,货值共计30.72万元。当事人在未取得“CE认证”证书的情况下,在生产用于出口的非医用个人防护口罩(KN95)的外包装上加贴含有“CE”内容的标签纸,属对商品性能作虚假标注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相关规定。镇海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对两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相关案件还在查办中。

  案例8:宁波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6月上旬,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浦东某单位发来的关于协查宁波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批防疫物资的函。经查,发现当事人宁波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发往上海对外销售的1000个“红外线额温计”,所有产品的外包装上都未标明生产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货值金额约19.1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6月16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该案还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9:宁波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虚假标注口罩案

  2020年5月14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对区域内口罩生产企业大检查时,发现宁波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一个口罩生产流水线的工人,正在将其生产的一次性口罩以50个/包为单位进行包装,包装入彩色纸盒时,随附了一张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16日。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其停止生产,并对现场发现的已包装完毕准备发货的96大箱计19.2万个该批次口罩实施查封,并进行抽样送检,整批涉案口罩货值约2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产品质量的相关规定,构成生产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的违法行为,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现该案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10:余姚某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向当事人余姚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天猫网店购买N95、KN95口罩,实际收货并非N95、KN95口罩。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及网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其从事日用百货经营活动的天猫网店“南极人某某专卖店”的下架商品中,发现一款名为“防护N95防尘加厚透气防雾霾透气一次性儿童KN95女冬口罩”商品的销售记录,其中含非N95、KN95类型口罩。经调查,当事人从义乌采购了部分N95、KN95口罩,又从余姚当地采购了部分非N95、KN95的保暖口罩和插片口罩,在其天猫网店上销售。当事人自行设计销售网页,将上述口罩搜索关键词设为“防护N95防尘加厚透气防雾霾透气一次性儿童KN95女冬口罩”,并在网页上方醒目位置显示,口罩分类名称均未注明是否N95或KN95类型,给消费者在搜索商品名称时造成误导进而造成误购。当事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最后当事人被处以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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