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
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燃放管理模式由“限”放改为“禁+限”放
中国宁波网记者 吴向正
7月27日,《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此次修正,调整了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模式,由“限”放改为“禁+限”放。
市公安局负责人受市政府委托,在会上作了《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自2006年12月1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规定》已难以适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
《修正案(草案)》规定,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对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范围作出调整。
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在春节、重大庆典活动或者重大公共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举行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修正案(草案)》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民政、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修正案(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庆典、殡仪服务提供者应当书面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对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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