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沈孙晖 易鹤 通讯员陆晓添
记者今天从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9月1日起,《象山县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据悉,这是全省首个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管理办法,进一步拓宽了工商资本下乡参与乡村振兴的“通道”。
随着乡村旅游蓬勃发展,象山半岛已成为社会资本涉足旅游产业的“热土”。但以往,农村合作建房存在归属模糊、权能不明等问题,让不少投资者心有顾虑。
对此,象山在前年率先颁发全省首本“三权分置”不动产权登记证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深化。“该《办法》首次对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规范化、标准化,建立了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管理制度,保障了投资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等各方利益。”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说。
根据该《办法》,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符合宅基地建房审批的农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宅基地和其他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共同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该房屋需用于发展乡村旅游、文体娱乐、农(渔)家乐、乡村民宿、健康养老、互联网+等产业。严禁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
《办法》还规定,利用宅基地和其他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建房,需经村民委员会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参与方共同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利用其他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建房,且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时,参照村集体项目审批要求执行。
合作建房验收合格后,参与方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在镇(乡)不动产登记窗口,共同申请办理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不动产权登记。“按照‘房地一体、三权分置’原则进行不动产权登记,合作建房参与方各执一份,并在《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利人’一栏备注各自的权利类型。”该负责人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宅基地所有权人,享有处置权、监督权、收益权,返乡下乡创新创业人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双方权能分明。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