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必须遵循平等、公平、遵纪守法等原则,但仍有个别单位使用“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余姚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合同中公然规定:“不论买卖双方哪方违约,将购房定金中的30%作为中介方服务费,同时,已收取的服务费不作退还”。近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凤山市场监管所连续查获两起房产中介使用“霸王条款”格式合同案件。
根据群众举报,余姚凤山街道金型路的一家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涉嫌使用“霸王条款”格式合同,严重侵犯消费者权利,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迅速予以查处。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这家房产中介服务部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中介服务部虽然成立时间较短,但在实际交易中确实存在使用带有“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现象。执法人员查看了该中介服务部(丙方)于2020年7月26日签订的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发现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第(一)项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者,以及不配合办理交易房产相关手续者,均视为违约,由违约方按照总购房款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定金额超过房屋总额5%的则以定金款作为违约金,双倍赔偿支付违约金,且丙方收取的本合同中约定的中介服务费一律不予退还。无论三方哪一方违约,违约金的30%约定为甲乙双方支付丙方的中介服务费。如乙方中途违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
经查明,截至2020年8月6日,该居间合同仅仅履行到买方支付10万元定金给卖方,中介方(丙方)尚未收取任何费用,故可认定为无违法所得。该格式合同中这一条款含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已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在格式合同里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权利的行为。
据该中介服务部负责人沈某交代,他办理房产中介营业执照后,于今年6月7日参照余姚某房产中介服务部正在使用的房地产转让契约的部分条款,拟定了“房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然后在其中介服务中使用这格式合同。
无独有偶,当日下午,执法人员对被举报的房产中介合同中关联的另一家房产中介机构进行突击检查,同样发现了使用含有“霸王条款”格式合同的现象,已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也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据当事人宋某交待,他于今年5月11日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开设了余姚某房产中介服务部,并从一名上门推销者那里花20元购入50份空白的房地产转让契约,并于今年6月7日,使用该房地产转让契约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目前,这两家房产中介已被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处之中。
这一情况是个例还是普遍现象?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余姚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从这两家房产中介存在的违法问题着手,举一反三,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房产中介的格式合同展开一次规范整治专项行动,为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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