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凌宇磊
网上找个家政阿姨来家里打扫卫生,没想到却“飞来横祸”。日前,江北法院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李阿姨和被告俞女士均是宁波家政服务人员,俞女士在58同城网站中缴纳了6800元的广告推广费,以“某家政”的名义在58同城上招揽家政生意,但未进行工商注册。
宁波A公司通过58同城网站联系上俞女士,双方商定好时间和价格后,俞女士即在自己加入的家政服务人员组建的微信群中发布了A公司的用工信息。李阿姨看到后,联系俞女士称自己愿意做。不幸的是,李阿姨在工作时因A公司提供的梯子倒塌而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出事后,A公司对李阿姨的医疗费及部分护理费进行了垫付。但各方对李阿姨的实际雇佣人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额比例有争议,于是闹上了法庭。
俞女士认为自己很冤。“我就是个介绍人,仅仅从中抽取每小时5元的居间报酬。自己本身也只是个护工,正在护理一名植物人。”俞女士说,这是她在58同城上注册后接的第一单,自己家庭困难,也无力支付赔偿款。
A公司也觉得很冤。“我们是从58同城上搜索家政服务,结果跳出来的第一个名字就是‘某家政’。基于对58同城平台的信任,我们直接联系俞女士,并且俞女士答复说可以开具发票。”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李阿姨擦玻璃时主动提出借梯子,他们才借给她,并且已经尽到了极高的注意义务,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阿姨从事家政服务多年,在了解到是高空作业并意识到相应危险情况下,仍疏于查看劳动工具的现状,并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多次发微信与俞女士聊天,自身安全意识明显不足,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40%的责任。
A公司在信息混杂的网络平台上寻找家政公司,疏于了解该家政公司的资质情况,并向李阿姨提供了安全隐患巨大的劳动工具,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A公司自愿基于人道主义补偿原告30%的损失。
俞女士在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下为招揽生意,以引人误导的描述在58同城平台上发布家政服务信息,企图从中获利,最终因为其法律意识的淡泊,为李阿姨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对于用工主体来说:1、要通过正规的家政服务公司购买家政服务,避免直接与家政服务人员形成劳务关系;2、让家政服务人员自带劳动工具,并尽量不要为其指派危险性较高并缺乏安全保障的工作。
对于家政服务人员来说:无论从事何种工作内容,应当将自己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在预判到工作可能存在的危险时应通过拒绝或者改善工作条件、积极防范的方式应对,不应抱有侥幸心理。
对于家政公司来说:应当规范用工行为,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做好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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