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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精达信息披露违规被处罚 是否要赔偿股民损失?
2020-09-30 18:08:00 稿源: 甬上  

  9月28日晚间,宁波精达发布公告称,已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郑良才郑功、徐俭芬等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60万元不等的罚款

  宁波精达涉案信息披露事项,与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筹划控制权转让有关。

  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协议,约定将郑良才、郑功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的共计2646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总股本的33.08%)以及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直接持有的共计2195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总股本的27.44%)在限售期满后全部转让给广州亿合。广州亿合已支付郑良才等人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及利息合计2.2亿元。

  上述协议的签订,涉及控制权转让,但宁波精达并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直到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宁波精达才于2019年8月21日在回复问询函的公告中首次披露。

  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认为,宁波精达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一般可以起诉索赔损失,那么宁波精达是否需要赔偿股民损失?

  多年在资本市场代表中小股民维权的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向记者表示,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股民受损的,股民可以依法提起索赔。但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与股民损失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根据诱多型虚假陈述对市场和投资人影响设定了模型,进而分析和确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张志旺律师进一步分析表示,根据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查明的事实和拟进行处罚适用的法律,宁波精达未及时披露拟转让控制权的信息,显然属于虚假陈述行为。现在的问题是,宁波精达拟转让控制权是对公司具有正面还是负面的影响?2019年8月21日宁波精达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控制权拟转让协议,而当天公司股价未见明显波动。

  也就是说,宁波精达拟转让控制权的消息对市场影响不大,相应的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不会产生诱多型或诱空型的误导,那么股民的损失与宁波精达的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索赔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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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精达信息披露违规被处罚 是否要赔偿股民损失?

稿源: 甬上 2020-09-30 18:08:00

  9月28日晚间,宁波精达发布公告称,已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郑良才郑功、徐俭芬等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60万元不等的罚款

  宁波精达涉案信息披露事项,与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筹划控制权转让有关。

  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协议,约定将郑良才、郑功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的共计2646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总股本的33.08%)以及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直接持有的共计2195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总股本的27.44%)在限售期满后全部转让给广州亿合。广州亿合已支付郑良才等人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及利息合计2.2亿元。

  上述协议的签订,涉及控制权转让,但宁波精达并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直到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宁波精达才于2019年8月21日在回复问询函的公告中首次披露。

  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认为,宁波精达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一般可以起诉索赔损失,那么宁波精达是否需要赔偿股民损失?

  多年在资本市场代表中小股民维权的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向记者表示,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股民受损的,股民可以依法提起索赔。但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与股民损失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根据诱多型虚假陈述对市场和投资人影响设定了模型,进而分析和确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张志旺律师进一步分析表示,根据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查明的事实和拟进行处罚适用的法律,宁波精达未及时披露拟转让控制权的信息,显然属于虚假陈述行为。现在的问题是,宁波精达拟转让控制权是对公司具有正面还是负面的影响?2019年8月21日宁波精达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控制权拟转让协议,而当天公司股价未见明显波动。

  也就是说,宁波精达拟转让控制权的消息对市场影响不大,相应的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不会产生诱多型或诱空型的误导,那么股民的损失与宁波精达的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索赔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