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吴向正 通讯员 朱勤锋 文/摄
10月26日,《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市住建局负责人受市政府委托,在会上作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市住建局负责人受市政府委托,在会上作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现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10年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推进住宅小区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需求日益增大,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现有许多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条例(修订草案)》共十章一百三十条,分别对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和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等内容作了规定。《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监督、业主自治、权责一致、专业服务、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把物业管理纳入本级行政区域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协调处理相关重大问题。
为更好发挥业主大会的作用,《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停车收费、物业合同、业委会运作经费、委员津贴、授权诉讼等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明确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委会决定的事项;明确由乡镇、街道负责指导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职责;明确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应当约定的内容和首次业主大会必须审议通过的事项、备案制度;明确业主大会会议发起的情形、召开方式、基本程序等。
为规范业委会组织及其行为,《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业主委员会可以经业主大会授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基本账户,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了业委会的职责、组成、任期和任职资格;明确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参选业委会委员。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行为,《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相关信息的规定,推进阳光物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履行的十方面的义务,禁止其擅自利用共有物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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