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负责人受市政府委托,就《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中国宁波网记者 吴向正 通讯员 朱勤锋 文/摄
26日,《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我市法治乡村建设有望立法保障。
市司法局负责人受市政府委托,就《条例(草案)》作了说明。近年来,我市持续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产生了宁海“村级小微权力清单”、象山“村民说事”等一批先进经验,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了鲜活样板。该负责人认为,我市应当树立更高标杆,制定促进法治乡村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依法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力争成为全国法治乡村建设的样板区与示范区。
《条例(草案)》共三十三条,主要从条例适用范围、乡镇法治政府建设、乡村自治促进、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服务与保障等方面作了规定。为了夯实乡镇人民政府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条例(草案)》对乡镇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等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草案)》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实施以及引导内容等作了规定,对村民说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作了明确和细化,使“村民自治宁波解法”有了法治保障;对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化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作了明确和细化,要求区县(市)监察委员会、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组织编制村级事务权力清单,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依据清单行使权力,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其实施监督,县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开展监督和指导,并将村级权力规范运行列入了区县(市)监委监督范围。
会议现场
《条例(草案)》明确,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法律顾问接待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将我市法治乡村建设中探索形成的成熟措施、经验、机制,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固化和提升,着力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一个稳定的法治环境,具有鲜明的宁波特色。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