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慈溪的严女士来到余姚某商场购买家用电器,营业员李某热心向她作出推荐,最后,严女士选定了总价3.1万元的洗衣机、冰箱等电器。
当严女士前往收银台结账时发现那里的工作人员不在,她只好返回李某处。李某称,这几天商场正好在搞促销活动,如果放弃购买很可惜。最后,李某自告奋勇地表示,可以把钱先交给她,由她代为缴款,保证让严女士获得最大的折扣。
因为有事在身,严女士同意由李某代为支付,并通过手机转账方式将3.1万元转给了李某。两人同时约定,过段时间商场正式送家电上门时,将所有发票一并交付。
两个月后,严女士打电话给李某要求发货,此时,她发现李某电话关机,便转而联系商场。经过一番沟通,严女士才发现自己被李某“套路”了。
按照商场的说法,确实有严女士所说的这些家电订单,但7月份时又办理了退货手续,3.1万元的购物款也已退还到付款账户中。
原来,李某在收到严女士的转账款后,立即用自己的银行卡向商场打款,商场出具了发票。但在正式发货前,李某又向商场申请退货,于是,商场又将这笔钱如数退还到李某的银行账户中。在收到这笔款项后,李某立即走人。
严女士认为,李某作为营业员,其行为代表了商场,因此商场应对此事承担责任。而商场认为,此系严女士与李某之间的私人行为,因此产生的后果不应由商场承担。由于双方争执不下,严女士将商场告到当地法院。
余姚法院经审理认为,严女士在商场购买电器支付款项,证明其与商场发生购销关系,营业员李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商场应当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但严女士作为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未按一般交易方式通过收银台支付款项,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厘清了此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了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协议。
此外,由于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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