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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出资装修房屋 离婚时妻子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
2020-12-07 09:38: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周女士来自外省,多年前与丈夫离婚后,带着女儿来到鄞州谋生。八年前,她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蔡先生,之后,两人重新组建了家庭。近日,双方又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在分割家庭财产时,两人发生了纠纷。

  原来,两人在重组家庭时,周女士曾掏出辛苦积攒下的5万元,对蔡先生名下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作为婚后的新居。现在,双方离婚的最大争议在于,如何确定周女士当初拿出的这5万元的性质。周女士称,该房产当初系其出钱装修,而房产和装修应看作一个整体,自己与蔡先生结婚整整八年,因此,她有权对房产进行分割;而蔡先生认为,该房产完全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无疑应属其一个人所有,周女士出钱装修只是为了婚后共同居住,要求分割房产纯属无稽之谈。

  由于双方意见不一,他们找到了当地人民调解组织寻求帮助。调解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表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否则不能自动转换成夫妻共同财产。周女士虽出资进行了装修,但该房产仍属于蔡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动产的所有权性质并未发生改变。

  尽管如此,必须看到一个事实,由于周女士出资装修,使得该房屋的居住价值增加,作为房屋的所有人,蔡先生实际占有了出资装修部分的所有权。因此,双方离婚后,蔡先生便丧失了继续占有该部分的法律依据,理应将装修款退还给周女士。

  但当事人蔡先生随即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装修离现在已有八年,当初的新房也已变成了旧房,装修的价值实际上已降低,因此,不能按照原先的装修成本确定现在的价值。为了解决双方的矛盾,调解员从另一个角度对双方展开说服工作:装修经过八年时间,确实存在实际价值的折旧,但与此同时,该房产已明显增值,在这种情况下,不宜绝对把装修投入看作与房产完全无关的部分,从这个角度看,作为房产的所有人,蔡先生应尊重这一事实。

  【说法】

  本案涉及的关于装修费用在房产中的性质及其价值问题的争议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周女士与蔡先生八年前再婚后,周女士主动拿出自己多年打工积攒的5万元用于对蔡先生名下房子的装修,也就是说,这是双方结婚后,一方出资对另一方婚前所购的房屋进行装修,这很容易被理解为是一种赠与,而这种赠与的目的是共同生活。从法律层面讲,出资装修其实是以动产对不动产进行添附,目的是为了使房屋的使用性能更为完善,但其只能增加房屋的经济价值,不会导致不动产所有权性质的改变。由于本案中的蔡先生是房屋的所有人和共同使用人,因为装修而实际上占有了装修部分的所有权,在双方离婚后,他就丧失了继续享有该利益的法律依据,这与周女士的利益遭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因此,周女士要求蔡先生返还装修款是有道理的。当然,周女士出资的装修费用,八年后究竟还值多少,要算明白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也没有现成的数学公式可以作精确的计算,要解决此争议,最为合适的方法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由法院判决并不是最好的解决之道。

  此外,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还对另外一个问题产生了争议:蔡先生认为,他与周女士结婚后,实际承担了对周女士与其前夫所生女儿的抚养费用,作为继父,他不应承担这样的责任,因此,现在周女士既然要与他离婚,就应对他八年来支付的抚养费用予以一定的补偿。

  对此,调解此案的人民调解员也向当事人详细介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显然,本案中蔡先生与周女士结婚后,其对于周女士女儿的抚养责任问题,必须遵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对继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因此,他要求周女士对其八年来付出的抚养费用予以补偿的观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宁仁调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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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出资装修房屋 离婚时妻子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12-07 09:38:00

  周女士来自外省,多年前与丈夫离婚后,带着女儿来到鄞州谋生。八年前,她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蔡先生,之后,两人重新组建了家庭。近日,双方又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在分割家庭财产时,两人发生了纠纷。

  原来,两人在重组家庭时,周女士曾掏出辛苦积攒下的5万元,对蔡先生名下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作为婚后的新居。现在,双方离婚的最大争议在于,如何确定周女士当初拿出的这5万元的性质。周女士称,该房产当初系其出钱装修,而房产和装修应看作一个整体,自己与蔡先生结婚整整八年,因此,她有权对房产进行分割;而蔡先生认为,该房产完全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无疑应属其一个人所有,周女士出钱装修只是为了婚后共同居住,要求分割房产纯属无稽之谈。

  由于双方意见不一,他们找到了当地人民调解组织寻求帮助。调解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表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否则不能自动转换成夫妻共同财产。周女士虽出资进行了装修,但该房产仍属于蔡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动产的所有权性质并未发生改变。

  尽管如此,必须看到一个事实,由于周女士出资装修,使得该房屋的居住价值增加,作为房屋的所有人,蔡先生实际占有了出资装修部分的所有权。因此,双方离婚后,蔡先生便丧失了继续占有该部分的法律依据,理应将装修款退还给周女士。

  但当事人蔡先生随即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装修离现在已有八年,当初的新房也已变成了旧房,装修的价值实际上已降低,因此,不能按照原先的装修成本确定现在的价值。为了解决双方的矛盾,调解员从另一个角度对双方展开说服工作:装修经过八年时间,确实存在实际价值的折旧,但与此同时,该房产已明显增值,在这种情况下,不宜绝对把装修投入看作与房产完全无关的部分,从这个角度看,作为房产的所有人,蔡先生应尊重这一事实。

  【说法】

  本案涉及的关于装修费用在房产中的性质及其价值问题的争议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周女士与蔡先生八年前再婚后,周女士主动拿出自己多年打工积攒的5万元用于对蔡先生名下房子的装修,也就是说,这是双方结婚后,一方出资对另一方婚前所购的房屋进行装修,这很容易被理解为是一种赠与,而这种赠与的目的是共同生活。从法律层面讲,出资装修其实是以动产对不动产进行添附,目的是为了使房屋的使用性能更为完善,但其只能增加房屋的经济价值,不会导致不动产所有权性质的改变。由于本案中的蔡先生是房屋的所有人和共同使用人,因为装修而实际上占有了装修部分的所有权,在双方离婚后,他就丧失了继续享有该利益的法律依据,这与周女士的利益遭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因此,周女士要求蔡先生返还装修款是有道理的。当然,周女士出资的装修费用,八年后究竟还值多少,要算明白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也没有现成的数学公式可以作精确的计算,要解决此争议,最为合适的方法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由法院判决并不是最好的解决之道。

  此外,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还对另外一个问题产生了争议:蔡先生认为,他与周女士结婚后,实际承担了对周女士与其前夫所生女儿的抚养费用,作为继父,他不应承担这样的责任,因此,现在周女士既然要与他离婚,就应对他八年来支付的抚养费用予以一定的补偿。

  对此,调解此案的人民调解员也向当事人详细介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显然,本案中蔡先生与周女士结婚后,其对于周女士女儿的抚养责任问题,必须遵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对继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因此,他要求周女士对其八年来付出的抚养费用予以补偿的观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宁仁调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