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明确规定我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区县(市)都要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等。
据了解,《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自2006年12月正式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规定已难以适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对现行法规予以修改完善是必要的。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具体范围的确定或调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修改后的《规定》参考国内其他城市做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作了规定,增加了商品交易市场、高层建筑等为禁燃地点。
修改后的《规定》还明确了物业、庆典、殡仪服务企业在燃放烟花爆竹中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举报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规定》对经营本市公布的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可对“批发企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燃放本市公布的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将违反修改后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属于不良信息的,记入有关单位、个人信用档案。
宁波晚报记者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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