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偷挖留下的痕迹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路余 郑茗月 文/图
今天,慈溪法院通报一起案件,被告人梁某意欲通过偷挖古物赚钱,最终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上林湖越窑遗址,是我国现存规模较大、遗存分布密集、保存较好的大型古代瓷窑遗址群,有“露天青瓷博物馆”之美誉。1988年1月13日,被国务院核定公布为第三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20年8月4日下午,慈溪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两名工作人员在日常巡逻时,发现了一名手拿铁锹正在挖瓷片的中年男子,二人合力将男子制服并报了警。随后,警方将男子带走调查。
梁某携带的作案工具
这名男子正是梁某,52岁,湖南人,来慈溪打工多年。梁某称,自己当时没活干,“在电影、短视频里看到卖古玩很值钱,就想自己也去搞点来卖卖。”曾听人说起,上林湖附近有很多“好东西”,动了歪心思的梁某就准备头灯、撬棍、背包等物品,于2020年8月3日上午,抄小路潜入上林湖旁某座山上,挖了两处洞穴,并将洞内的青瓷碎片带走。次日上午,梁某再次进山,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据统计,梁某两次共盗得青瓷碎片128片。经鉴定,这批碎片为唐、五代、北宋时期越窑青瓷碎片,属一般文物。经慈溪市文物保护中心认定,梁某盗掘地点位于上林湖越窑遗址保护范围内,盗掘行为对遗址地表局部土层产生扰动,遗址堆积局部遭到破坏。案发后,这些瓷片已全部发还慈溪市上林湖越窑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所。
梁某盗走的部分青瓷碎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主观上知道挖掘目标系古文化遗址,能够鉴别挖掘目标的价值,客观上盗掘的是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应当认定其具有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的情形,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历史文化久远,有着丰富多样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群,盗掘者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不但会造成文物流失,还会使许多文物、遗址因失去保护而丧失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甚至会造成文物、遗址的直接毁坏。我国刑法对盗掘、破坏、贩卖文物等犯罪行为都规定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广大市民莫要因贪念或猎奇心理触犯法律,若有发现文物犯罪线索,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共同保护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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