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今年慈溪市入春较早,2月以来平均气温持续偏高,少雨干燥,森林火险指数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当前和清明期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经慈溪市政府研究,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4月10日。
二、禁火区域:在慈溪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六大禁令”:
(一)禁止上坟祭祖时从事点烛、燃香、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
(二)禁止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等行为;
(三)禁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四)禁止登山健身、野外露营等休闲活动用火、烧烤、放孔明灯、玩火;
(五)禁止工程用火、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六)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违反《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林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3日
奉化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确保奉化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1年2月11日至2021年2月26日、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4月10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二)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四)严禁在野外烤火、玩火、放孔明灯;
(五)严禁炼山、烧地坎草、烧灰积肥、工程用火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六)严禁其它违规用火。
四、违反以上禁令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 0574—88597119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
鄞州实行森林防火禁火措施
鄞州决定自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2月28日实行森林防火禁火措施,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以确保我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大禁令”
严禁炼山、烧地坎草、烧灰积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严禁在上坟祭祖中烧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严禁在野外烧烤、玩火、放孔明灯;
严禁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区森防办提醒
对于违反以上禁令者,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凡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扑火费用;
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广大市民如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拨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10(119)或87416110(区森防办值班电话)。
象山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县政府决定发布森林禁火令。
禁火期
每年春节(除夕至初七)、清明(3月10日至4月10日)、国庆(10月1日至10月7日)
禁火区域
在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
七大禁令
在上述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七大禁令”:
(一)禁止上坟祭祖时从事点烛、燃香、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
(二)禁止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等行为;
(三)禁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四)禁止登山健身、野外露营等休闲活动用火、烧烤、放孔明灯、玩火;
(五)禁止工程用火、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六)禁止进山狩猎、烧蜂窝;
(七)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处罚规定
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种林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县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以上禁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象森防指[2013]7号文件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报警电话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 65999111
象山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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