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中国宁波网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邵珊珊
“被告人郭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今天上午,鄞州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的方式,对一起酒后暴力袭警案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据悉,这是自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我市首例宣判的袭警罪案件。
2021年3月11日晚,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横溪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横溪某餐馆酒后闹事。派出所民警随即带领辅警赶到餐馆进行处置。不料,在传唤被告人郭某并将其带至医院醒酒期间,郭某暴力袭击了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致两位辅警受伤,并用各种污言秽语威胁辱骂。
公安机关随即将郭某刑事拘留。
到案后,郭某承认自己当天从中午开始就和朋友喝酒唱歌,晚上到餐馆后又喝了白酒。“都是喝醉酒惹的祸,脑子不受控制了。”郭某反省说。
3月15日,该案移送公诉机关,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3月17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袭警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郭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鄞州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介绍
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公务罪进行了修改,增设袭警罪,进一步通过单独设置法定刑的方式明确了暴力袭警行为与一般妨害公务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的区别。一方面,将该类犯罪的法定最低刑由罚金刑提高至管制刑;另一方面,对于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法定最高刑由原来的3年有期徒刑提高至了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立法层面肯定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特别强调了对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法律保护。将袭警罪单独入刑,并针对部分严重、恶劣情节提升量刑档次,凸显了暴力袭警行为特殊的社会危害性,意味着袭警行为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成本。
法条链接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补充、修改,确定了一批新罪名,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为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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