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路余 胡婓婓
龙井茶广受国人喜爱,其中尤以产于杭州西湖的龙井茶最负盛名。今天,慈溪法院通报两起案件,两茶行在销售茶叶过程中随意使用带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盒包装其他品牌龙井茶,被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状告侵权。
今年2月初,慈溪法院接连收到了两份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的诉状,状告慈溪两家茶行未经许可,在销售的其他品牌龙井茶茶叶包装上显著地使用了“西湖龙井”字样,侵犯了协会的商标权,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称,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是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根据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符合使用条件的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该商标,且需与协会签订相关的合同和使用协议。经过多年努力,“西湖龙井”的品牌价值不断提升,2020中国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价值评估报告显示,其品牌价值达70.76亿元。
两被告茶行却对此感到委屈,称并没有擅自使用,店里确实有售卖西湖龙井茶,且茶叶和包装盒均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因“西湖龙井”名声大,一些顾客在店里购买其他品牌的龙井茶后,会希望用“西湖龙井”的包装盒包装,以显得更有档次。“是顾客主动提出,我们也没有额外收费,不应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经双方同意,法官针对这两起案件组织了调解。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具有品质担保、质量认证的功能。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保护和促进特色产品、特色行业的发展。”法官向两家茶行解释,对不是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使用特定的地理标志,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和品质产生误认,这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利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好比‘慈溪杨梅’,只有产于我们慈溪的杨梅才能用这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把产于其他地区的杨梅打上‘慈溪杨梅’字样,同样是侵权。”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两被告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承诺停止侵害原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分别赔偿原告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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