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现场
中国宁波网记者 王岚 通讯员 韩立挺 罗琳
近期,在余姚市市场监管局的化妆品专项检查中,因某食品店、某超市经营者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该局分别对超期产品进行没收并对涉事商家处以10000元罚款。
据悉,为维护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5·25全国护肤日”来临之际,余姚市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开展了“守护你的美丽”化妆品市场专项检查,截至目前已立案查处4起。
没有进货查验记录也要罚?在此次专项检查中,有执法人员发现某食品店正在经营洗发露、沐浴露、面霜等化妆品,但经营者无法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也无法提供产品的销售记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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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该店被查获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给予其行政处罚10000元,并责令其改正、严格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这也是余姚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次针对化妆品经营单位作出此类行政处罚。
牙膏也是化妆品?2021年5月8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某超市时发现,其化妆品货柜上有3支早安牌洁白海盐牙膏,限制使用日期为2021年4月29日,均已超过保质期期限。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查扣了这3支牙膏,并已对该超市涉嫌销售变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曾经,牙膏的定性不明确,既不是食品也不是药品,因而近乎处于监管“灰色地带”,市场规范极不成熟。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明确了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并对牙膏类产品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进一步提升了对牙膏类产品的监管要求,也为执法办案提供了有效依据。
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有了全新的规定,并进一步强化了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管、加大了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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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化妆品(包括牙膏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要认真学习《条例》相关内容,对照《条例》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认真履行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化妆品时,应根据肤质进行选择,到有合法资质的门店或正规电商平台购买,可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化妆品注册备案情况;购买时仔细查看成分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建议取少量产品涂抹在耳后或前臂屈侧处进行过敏性测试;同时要留存购买发票或凭证作为维权时的证据。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