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慈溪的樊女士将一套毛坯房及车库,以月租金1200元的价格,出租给詹先生(化姓)。按照两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6个月一付,双方还就逾期支付租金等违约责任作了约定。
但詹先生租这套毛坯房并非要自己居住,而是打算将房子装修后转租,做“二房东”,樊女士对此并不表示反对。
但詹先生的“二房东”并不好做,转租生意并不如其预想的那样挣钱。2020年10月初,到了按约定预付第三期租金时,詹先生没能如期支付。樊女士多次催讨,詹先生要求宽限时日,但被樊女士拒绝。
因詹先生逾期近一个月未支付租金,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出租方可解除合同。据此,樊女士书面通知詹先生解约,让其限期腾退房屋。詹先生一肚子委屈,觉得房东实在太过无情。
詹先生不愿腾退房屋,樊女士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双方矛盾彻底激化。詹先生的租赁没法继续,越想越气的他决定“破罐子破摔”,将房内的装修“砸损”,也拒绝向樊女士交还房屋钥匙。
待租客搬走后,樊女士进房检查,里面的情况让人大吃一惊。屋内部分设施遭到严重破坏,卫生间马桶、房屋吊顶等均被砸损,厨房内公共下水管也被砸坏了,污水流得满客厅都是。
今年2月初,樊女士将詹先生诉至慈溪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租金2400元及滞纳金,承担相关维修费用,并将房屋恢复至毛坯状态。
法院立案后,因事实清楚,依法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显然,本案中的詹先生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樊女士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内的装修,在没有被破坏的情况下,虽然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但詹先生一时冲动,砸坏了装修,这种行为于法于情于理都不妥当。
经法官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詹先生在7日内须将厨房公共管道彻底更换,确保不再漏水,否则支付1000元;30日内将房屋内被破坏部分的装修恢复至毛坯,未破坏部分予以保留,并将房屋清理干净,否则支付1万元恢复费用及因此造成的租金损失。
(路余刘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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